鲍某明犯强奸罪,证据确凿

鲍某明的恶行引起网络大众的声讨,义愤填胸的要定鲍某明的强奸罪。可是在法律层面上讨论,又好像证据不足。

是网络讨论也走向一个误区,重点关注是否自愿的问题。

不需要考虑是否双方自愿,都足以定鲍某明的强奸罪。

2013年10月25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但是这条法律本意是加强对满14周岁的未成人保护的,但是实际上运用很少。一是条件定量难,定量的范围可大可小。

这条法律本意是扩大对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应该追寻立法的真正意图,而不是教条去理解。

我们要理解这条法律的本意是保护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实上面:施害人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的情况。已经是形成了对被害人的迫使,应无需再证明。

在已经确定施害人与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时,只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施害人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二是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的情况。就可以定强奸罪,不考虑双方是否自愿。

回到鲍某明案。这个案件一直纠结是否自愿的问题。但是这个不是重点。根据上面的法律,无论是否双方自愿与强迫,只要鲍某明符合上面两个条件,就被定为强奸罪。

首先我们已经确定鲍某明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时,被害人是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次鲍某明是否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一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二是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的情况(符合一项就可以了)。

很明显鲍某明符合这两个条件,应该被定强奸罪,而且还长期实施犯罪,理应从重判刑!

分析如下:

一是鲍某明符合第一个条件: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现在充分证据证明鲍某明有收养被害人的意图,虽然由于不符收养条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是被害人这四年来断续跟着鲍某明生活,还叫他爸爸,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害人的监护权事实已经从她母亲转移到鲍某明上了,形成了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二是鲍某明43岁,身高190厘米,200斤。高学历,留学,懂法律,公司高管,有钱有广泛的社会关系和能力的精英人物。相对于被害人,14周岁,单身家庭,从小被父母抛弃,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他们过世后,被母亲送给鲍某明收养(被害人母亲遗弃女儿,可能涉及犯罪)。

这表明鲍某明对被害人形成绝对优势地位,已符合第二条件。而且被害人还处孤立无援的境地,她除了依靠鲍某明,没有其他人依靠,连她亲生母亲都将她送人了,你说她还不孤立无援吗?

完美符合这两个条件。

纵观鲍某明案,已经是一个标准的强奸犯罪,强奸罪已经是板上钉钉了。

鲍某明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他以为熟知法律。在被害人年满14周岁后发生性关系如果自愿的话,不算是强奸。

他做了两手准备:一是等到2015年12月31号凌晨一过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样无论什么情况,2001年出生的被害人都已经绝对满14周岁。

二是:预先收集与被害人相处时亲密无间的证据。来防止以后出现被害人告他的时候,用来证明自己的无罪。高识懂法律的人犯罪是很可怕的。

而被害人在这四年的折磨当中已经出现严重的精神问题,自杀几回,这是忧郁症和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也就是人质情结。受害者长期被施暴者控制,会产生一种爱恨交加的念头,或者想反向控制施暴者不离开自己的意图。对施暴者情感反复无常,可能连被害者都不清楚对施暴者是恨还是爱多一点。

被害者明显表现出对鲍某明的爱恨交替反复的情况,这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表现会迷惑普通人,以为被害人和施害人是恋爱关系,再加上鲍某明的文字录音证据更让有些人认为他们是恋爱关系。但是这恰恰相反,这是鲍某明对被害人长期性暴力和精神控制所产生的精神病态现象。

这种无形的对未成人实施隐形控制,实行长期性暴力的行为,比将未成年人控制在密封空间,进行长期性暴力更难定罪。虽然犯罪的本质是一样。却更可恶,更难定罪而使被害人受到二次精神伤害。

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称: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这是这个案件的转折点。相信会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

期望这个案件成为一个保护满14周岁未成人性侵案的样板。犹如龙哥反杀案,普及了正当防卫权。

对熟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满14周岁的未成年发生性关系时,不止考虑自愿问题。还要考虑是否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的情况。如果有,只要有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

这样有优势地位的成年人与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时,很大概率被判为强奸罪。从而惊醒这些有意图的成年人,不敢实施犯罪,而不是自愿就没事。这样有效的保护了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