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短视频虽“火”,小心侵权引“火”烧身

文章来源 | 北京铁检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人人有责

铁检君就给大家讲讲

相关的小知识


近年来,快手、微视、抖音等短视频平台日益受到众用户的喜爱。数据显示,截止到2019年6月,我国短视频行业总体月活跃人数已达到8.21亿。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了短视频制作当中,很多人在追求一夜爆红的同时,往往忽略了自己的一些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容易导致引“火”烧身。

哪些行为会侵权?

1剪辑影视作品片段。

这类视频制作相对简单,制作者将电影、电视剧以及其他人创作的视频进行分段剪切或选取其中精彩部分进行“加工整合”形成短视频。如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就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以及相应作品的邻接权等著作权。

2视频中使用他人背景音乐。

如果自行编辑视频的过程中,使用了他人的音乐作品并上传到平台,此时音乐已经被内嵌入视频中,如果音乐未取得著作权人相应的授权,那么就会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著名的MCN商用音乐侵权第一案,papitube制作的短视频使用了一段未经授权的背景音乐,北京互联网法院因此判决其赔偿版权方7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使用的音乐是从qq、网易云音乐等数字音乐平台付费购买的,但是此种方式购买到的音乐并没有获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只能用于个人欣赏,擅自将音乐用在短视频里,也是侵权的。

3戏仿类短视频。

此类视频以一些电视剧、电影或他人的视频等现有作品为改编对象,通过视频剪辑技术,重新配音、配乐、配字幕,添加特殊的画面效果或其他元素,对原作品进行讽刺或批判等。如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以及相应作品的邻接权等著作权。

4“AI换脸”短视频。

“AI换脸”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技术手段把别人的脸进行替换,让画面上的脸变为你想要的人物的脸。这项技术也很快被应用于短视频领域,很多用户会使用自己或他人的照片替换影视剧或其他视频中人物,生成以自己或他人为主角的视频。如果未经被换脸人物的同意,所使用的影视作品或者视频未经原作者授权,不仅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还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以及相应作品的邻接权等著作权。

以上这些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短视频中如果出现这些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将可能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除了需要支付著作权人赔偿金以外,可能还要求侵权人在报刊上做出道歉声明。


普法小课堂

1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概念,著作权包含多项具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这些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合理使用制度

在著作权中有一个合理使用制度,就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者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需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了列举: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3短视频平台责任

关于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制作者的侵权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检察官提示

短视频的发展不仅给大众的生活带来了不少乐趣,填补了大众的碎片化时间,也解决了一些人的就业问题。但短视频的各方参与主体,要重视短视频版权侵权的风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果发生侵犯著作权的纠纷且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出现当事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申请监督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