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出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民法典亮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有车族越来越多,朋友之间互相借车也很平常。在借车给他人使用之后,如果平安顺利,完璧归赵,则皆大欢喜,双方的友谊更上层楼。如果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责任也是有可能的。那么,借车背后究竟隐藏着哪些法律风险?

2018年2月的一天中午,朱某与朋友高某等人同桌就餐后,高某提出要借其小轿车回家一趟。朱某知道高某已饮了较多的酒,碍于情面仍把自己的小轿车借给了他。14时许,高某驾车不慎撞上了在非机动车道内扫地的环卫女工纪某,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疏于观察,未及时发现情况,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致使现场部分证据灭失,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纪某无事故责任。

朱某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死者纪某于1951年出生,生育3个子女,丈夫、父母均在事故发生前去世。为赔偿事宜,纪某的3个子女将保险公司、车主朱某和肇事司机高某一起告上法庭,请求3个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高某系饮酒驾驶且逃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则辩称,其并未主动出借车辆给高某,且对事故的发生无法预见,不能控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某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使纪某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在明知高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车辆由其驾驶会产生危险,最终仍以默示的方式将机动车出借给高某,并放任其驾驶,最终酿成事故,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某虽系醉酒驾车,但并不影响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法院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肇事司机高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3万余元,车主朱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8万余元。

“出借有风险,借车须谨慎。”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贾海明律师说,因为该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法院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司法解释所作的判决是公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和上条大致相同。因此,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机动车在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朱某明知同桌就餐的高某饮酒,已不能驾驶车辆,但仍将车辆借其使用,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将该条吸收保留并改变为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情形下认定车主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因此,根据上述情形,如果车主将轿车借给他人使用时,不存在上述情形,车主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就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来源: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