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一公司提供不了电动车合格证,湖南经销商起诉解除协议

供货拒不提供产品合格证 电动车经销协议被解除


进贤县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一、解除原告林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

二、限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林某交纳的合作权益金128000元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三、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16000元由被告承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签订《经销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某公司授权原告林某在湖南省某县范围内经销四轮电动车,由原告向被告交纳合作保证金128000元(含宣传广告技术服务费)等。签约当天,原告向被告缴纳128000元合作保证金。签约后,原告即着手租赁经销所需门面房、装饰等。

2019年7月12日,原告通过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送达《律师函》一份,该函提出由被告提供产品合格证的要求,被告2019年7月16日通过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送达《关于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回复函》。

该函回复称其与某“琅琳”电动车有限公司签订了0EM协议书,某“琅琳”电动车有限公司已全权委托其贴牌销售,开拓中国市场,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也是电动车及零配件销售,且国家对四轮电动车的标准至今没有一套严格的行业标准,即所有四轮的电动车上路均可以行驶,交警部门并不予以扣押或罚款等,未能提供原告所需被告公司的产品合格证或与被告有合作关系的某“琅琳”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的产品合格证,仅提交了某“琳琅”电动车有限公司的产品合格证等。

原告律师函中所提出的要求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请。

审理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签订《经销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份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均应按照协议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涉电动车是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应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方可正常上路行驶,否则,极易引起交通事故等不安全现象。原告通过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向被告提出提供每款电动车符合国家生产许可、允许上市销售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要求,是正常、合法的要求。

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是与其无关联的公司某“琳琅”电动车有限公司的相关证书,视为其不能提供原告所要求的与其有协议的某“琅琳”电动车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等证书,已影响经销协议的正常履行,原告与之签订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故对原告本案提出解除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经销协议的诉请,应予支持,同理,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作权益金、承担律师费的诉请,亦应予以支持。

原告本案中提出由被告赔偿装修费、广告费、门面违约金等诉请,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请金额的真实性,不予支持。遂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进贤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