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行為處理將有重大改革

交通違法行為處理將有重大改革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於2004年頒佈、2008年修訂。修訂實施十年來,該程序規定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提供了基本規範和依據。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更高要求,違法處理面臨新形勢、新要求,程序規定需要不斷完善,亟需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相關的制度規定。

此次《徵求意見稿》重點針對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中存在的問題作了以下幾方面修改:

你在省外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省內也能處理了。

《徵求意見稿》中提及,為方便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駕駛人及時、就近處理交通違法,避免往返違法行為發生地,當事人明確接受異地處理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

《徵求意見稿》中提及,在原第二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

“對群眾舉報的違法行為照片、視頻資料的審核錄入要求,參照本規定執行。”

這也意味著,當你的行車記錄儀或者手機拍攝到了其他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時,如果核實準確,即可作為處罰依據。

對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違法行為信息、通知在規定期限接受處理,當事人未主動接受處理的,通過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後,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未進行陳述申辯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徵求意見稿》中在原第五十後增加六條,其中“第五十二條”寫到:機動車有五起以上未處理交通違法記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未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且未申請延期處理的,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機動車或者駕駛人備案信息中的聯繫方式,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手機短信或者郵寄等方式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未在通知後三十日內接受處理的,可以採取公告方式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理由、依據、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公告期屆滿後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公告期為七日。”

違法信息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個工作日縮減至五個工作日,將違法信息向社會提供查詢的期限由錄入後三日修改為錄入後當日,提高審核錄入效率和向社會提供查詢的及時性。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違法信息通知的要求。將原來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違法信息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改為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時,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酒駕進行呼氣檢測時,往往有人說當時喝多了,事後才提出異議。《徵求意見稿》還規範了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的程序要求: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無異議的,應當簽字確認。事後提出異議的,不予採納。

本次修訂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險費率聯繫浮動制度等內容。《徵求意見稿》裡提出,“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聯繫浮動制度,鼓勵保險機構對有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提高商業險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