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注册资本”这样做不对,正确的做法是......

《公司法》和国务院2014年7号文《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设立公司在办理登记时,由原来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也就是说,我以前注册一家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那么我需要一次性拿出300万元出来。调整以后,这300万元变成我们认缴的资本,可以分期进行缴纳。

这时,问题就来了,“认缴制”下的公司注册,如果“未按期缴纳”注册资本,企业应该怎样账务处理,不同的处理涉税是否一致呢?

我们来举一个例子:

平头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9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其中:甲认缴出资1500万元,乙认缴出资1000万元,丙认缴出资500万元。

2019年10月30日,甲实际出资500万元,乙实际出资100万元,丙实际出资50万元。

1.很多财务人员会这样进行账务处理(不合适的做法)

借:银行存款 650万元

其他应收款——甲 1000万元

——乙 900万元

——丙 450万元

贷:实收资本——甲 1500万元

——乙 1000万元

——丙 500万元

(一)税收影响——印花税

根据《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相关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该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金额为3000×0.05%×50%=0.75万元

(二)税收影响——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收资本按照“实缴”金额列式,在其他应收款中列式“未按期缴纳金额”,此时其他应收款视为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在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2350万元×20%=470万元

(二)税收影响——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相关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可能会产生部分利息费用无法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处理这些问题呢?

2.应该这样处理:

登记时,不用账务处理

2019年10月30日,收到投资款:

借:银行存款 650万元

贷:实收资本——甲 500万元

——乙 100万元

——丙 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