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你有关!《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法治宣传教育是培育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民法治素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手段,对于全面推进法治贵州建设、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好该条例提供参考。

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或者直接在网站下方留言。

联系地址: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50004

电话/传真:86890016

电子邮箱:gzsrdnsw@sina.com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美好生活的需要,提高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进法治贵州建设,以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坚持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分类实施、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公民应当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

第五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法治宣传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内容,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和基本常识;

(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

(五)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六条 法治宣传教育实行“谁执法谁普法” “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落实普法责任制,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工作安排,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宣传经费保障,省、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常住人口建立法治宣传教育人均经费标准,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行动态调整。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本单位本部门法治宣传教育经费。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给予公益性投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鼓励律师、仲裁员、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从业人员及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师生开展法律服务与法律知识宣传。

鼓励志愿者等各类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法治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对法治文化遗址、档案等的保护。

第十二条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使用当地民族语言和双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媒介形式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法治意识,支持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自愿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在国家工作人员招聘、录用时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考查测试。

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把宪法法律法规列入培训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期间,组织开展相应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每年应当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要求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普法责任清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应当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法规、规章通过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公布、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以案说法、警示教育、旁听案件庭审、观摩行政执法活动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清单。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培训和考试。

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运用贵州法律服务网和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平台资源,为公众提供咨询、办事、知识、信息和工作等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保证1村(居)至少1名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法治教育课程的落实,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保障学校法治教育的教材、师资、课时、经费。应当组织辖区内青少年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等阶段分别到基地接受1次以上法治教育。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应当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鼓励创作推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品,组织开展法治文艺展演展播,法治文艺演出下基层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政府机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和风景区、公园、广场、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利用所辖场地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检查、考核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推动基层法治实践。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在自主安排的课程中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拓展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聘请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把法治教育纳入公共必修课教育范畴,保证适当的课时数量和学分比重。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应当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媒体应当履行公益法治宣传义务,制作、刊播法治宣传教育节目、法治宣传教育公益广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送公益法治宣传信息。

第三十条行业协会应当对成员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督促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他国家机关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贵州人大

审核:吴雪峰 袁萍 编辑:陈俏丽

邮箱:qwpf2016@163.com

2020年第274期(总第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