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案被告人绑架谋杀罪名成立,七月将决定是否作出死刑判决

美国伊利诺伊州当地时间 6 月 24日,章莹颖案控辩双方分别作出结案陈辞,经陪审团单独讨论后,12 名陪审团成员就裁定被告克里斯滕森 3 项指控有罪达成统一意见。

先基于目前事实,介绍一些相关概念:

1、最终成立的罪名有三项,分别是一项「致人死亡的绑架」(kidnapping resulting in death)和两项虚假陈述罪,前者也可以翻译成「绑架谋杀罪」。一些媒体称克里斯滕森被判处绑架罪和谋杀罪,这是不准确的。如果用我国刑法来类比的话,主要的罪名应当是具有加重情节的绑架罪,

2、需注意,本案是以绑架罪起诉的,这或许会影响最终的量刑。伊利诺伊州已经废除了死刑,而本案是由联邦检察官所提起的公诉,适用联邦刑法,而联邦刑法中保留了死刑。根据《联邦绑架法案》,联邦对于绑架罪有管辖权。「致人死亡的绑架」可以被判处死刑。

3、据报道,陪审团仅仅用了不到两个小时的评议就得出了结论,这在刑事案件中算是相当快的了,看来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在美国刑事诉讼中,陪审团是所谓「事实的认定者」,最终决定采信何方的证据。在陪审团评议前,法院会做出「陪审团指示」(jury instruction),向陪审团说明认定哪些事实成立就可以判处怎样的罪名。陪审团必须达成全员共识才能做出有罪判决,因此常常陷入僵持,但这一次看来并没有。

然后谈谈案件未来的发展:

美国的死刑案件有一点特殊,陪审团不仅需要定罪,而且需要决定是否作出死刑判决。(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量刑是法官的工作。)本案中,陪审团将于七月继续评议是否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在作出死刑判决时,法院可以「考虑一切可能的减刑因素」,而不限于有限的法定因素 Lockett v. Ohio, 438 U.S. 586 (1978). 也就是说,裁判者可以依据任何自己认为合适的依据作出非死刑判决,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本案庭审中,克里斯滕森的辩护律师在被告的精神状态上做文章,这也可能成为在量刑阶段计划提出的因素。

但精神状态这张牌未必这么好打。根据 2019 年最新的判例,Madison v. Alabama, 586 U.S. ___ (2019),即使犯罪者因为精神问题不能回忆起犯罪细节,法院依然可以作出死刑判决而不违反第八修正案。也就是说,即使克里斯滕森坚称自己因为精神状态问题不记得自己做了什么,如果陪审团认为理由充分,仍然有可能作出死刑判决。

然而,在这里还要稍微泼一下冷水:即使克里斯滕森被判处死刑,也许正义还要再等待一段时间。在 2018 年,尽管被判处死刑等待执行的人数数以千计,但全美国一共只有 25 例死刑得到执行。大部分被判处死刑者,仍然在进行漫长的上诉。他们上诉的理由不仅包括判决本身,也有可能针对死刑执行方法,例如今年的 Bucklew v. Precythe 案就是在挑战注射死刑的合宪性。不夸张地说,美国大部分死刑犯最终是老死的。

不论如何,我们都期待本案最终得到公正的结果,继续关注七月份的量刑听证,届时,法院将决定是否作出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