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梅姐到案後,民警問她為什麼要讓他丈夫強姦所拐賣的女子時,她說:一般被強姦的女子就會比較聽話了,不會大吵大鬧了,有利於後面能夠順利賣掉。
“梅姐”夫婦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梅姐夫妻兩人在拐賣婦女上沒有任何的疑問,從整個過程而言,顯然是兩人共謀共同犯罪。因此兩人構成拐賣婦女的基本犯,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兩人能否構成拐賣婦女罪的“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加重犯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 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實施強姦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她在強姦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定為教唆犯或從犯,依照刑法有關條款論處。
梅姐作為其丈夫強姦的策劃者,其雖然並沒有實施犯罪,但是其可以作為強姦罪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依然可以構成強姦罪。
根據上述分析:“梅姐”夫妻構成拐賣婦女罪的加重犯,應該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收買人張某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罪。
《刑法》241條的第六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對241條的第六款進行了修改,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張某本身行為已經構成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但是其沒有阻礙小慧返回居住地,可以從輕處罰,又因為其有自首行為,可以從寬處理甚至免除處罰。
結語:本案中的“梅姐”夫婦拐賣並強姦所拐賣的婦女,應予以嚴懲,尤其她的一番話更是證明了其犯罪惡意極深。而張某因為法制觀念淡薄所以才收買婦女,後來因為其積極投案才得以破案,建議對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