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谣”与“造谣”


01


“谣”的本义是“没有乐器伴奏的歌唱”《诗·魏风·园有桃》:“心之忧矣,我歌且谣。”


其后,把民间流行的歌谣也称为谣,比如童谣、民谣,用现在的话就是顺口溜。


后来又把没有根据的传闻;凭空捏造的消息称为谣。如《离骚》:“众女嫉余之蛾眉兮,谣诼余以善淫。”


由此可见,“谣”原本是个中性词,并非目前普遍认定的贬义词。


唱谣或传谣的人与“造谣”者并非一回事,他们仅仅因为喜欢,所以就唱,就传。造谣者却是有目的,或是为了某些人,或是为某些势力,这牵扯到利益问题。



02


拿童谣来说,儿童一般不可能自己编造歌谣,他们唱的谣大多是大人造的。


比如:“月亮走我也走,我给月亮打烧酒。烧酒辣,敬菩萨,保佑癞头生头发。头发生得多,生在后颈窝。扯一纂又一纂,扯得癞头惊叫唤。”


这首童谣,造谣者不过是想让儿童们在轻松的歌谣中学习唐宋时期的诗韵和四声。


还有一种是专为儿童娱乐的。比如:“黄酥黄酥蚂蚂,请你妈妈来吃朒朒,大的不来小的来,吹起嘟嘟哒哒一路来。”


每当听到一个穿着开裆裤的孩子蹲在地上,望着面前的小蚂蚁,奶声奶气地唱着这样的童谣,您的心会不会痒酥酥地有一丝丝感动在涌动?


另外一种就大不同了,那是为某种政治目的造的谣。比如:“打开大门迎闯王,闯王来了不纳粮。”这是李自成的大将李岩亲自造的谣。如果在当年,这样的谣您去唱一下,传一下试试。



03


前面三种都是“谣”,其内容真实吗?看来都真实。所以,谣言内容是否真实并不是关键,关键是造谣者的动机。他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对谁有利,对谁有害?所有人都应该关注这一点。


然而各方利益不同,理解有异,该如何取得共识呢?这就牵扯到法律问题了。


那么,目前法律对谣言的定义或者界定是什么呢?很遗憾,好像还没有。


这就麻烦了,为啥?没有定义,就只能由当事各方权力大的一方根据自己的理解来临时判定,而判定的依据只能是权利大的一方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失。


如此,弱势一方只好牙齿打掉了自己往肚里吞。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现在规矩还真没有,咋办?是不是可以退而求其次?既然在法律上对“谣言”这一概念没有确切定义,


所以恳请当事各方中,权力较大的一方慎用“造谣、传谣、信谣”这样的罪名来惩戒对方,给老百姓的嘴巴一点小小的自由。可以吗?求求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