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縣城鄉居民辦理《證明》指南
關於返崗復工人員辦理《健康證明》的
溫馨提示
原要求辦理《健康證明》統一改為《證明》
人員分類辦理流程
01
涉縣農村居民
現在農村居住的人員到所在村提交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初審並統一代辦,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衛生院審核蓋章。
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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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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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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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衛生院辦理
02
涉縣城區居民(由責任單位分包小區的居民)
現在城區居住、由責任單位分包小區的人員,向分包小區責任單位提交申請,由分包小區責任單位審核蓋章,並統一代辦,再由縣婦幼保健院審核蓋章。
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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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小區責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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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婦幼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