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3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分別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分別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對於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區別以及法律責任,可能大多數企業管理人員都不是十分清楚。

就我國《公司法》而言,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出資設立的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一般來說,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擁有相當一部分股權,有很強的控制力,子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來說,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達到50%以上,可以稱為"絕對控股";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東中最高但又不超過50%,可以稱為"相對控股"。

與子公司相對應,我國《公司法》規定,分公司,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分公司與子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分公司作為民事活動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的法律意義也大相徑庭。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層面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設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兩個以上股東發起設立,是獨立法人。子公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其自身經營範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分公司由設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也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是在公司授權範圍內進行。在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分公司,就視為公司授權分公司開展公司經營範圍以內的活動。


2、工商登記方式和名稱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公司則領取《營業執照》。

企業的名稱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稱最後都是xxx有限責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稱最後都是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在企業間的貿易往來過程中,我們只要注意一下對方的執照,就能弄清其法律地位。

3、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的資產狀況決定了其清償能力;就分公司而言,除了其自身資產外,其設立公司的全部資產也可以承擔清償責任。

子公司是獨立法人,以其自身資產追究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後抽逃資金的情況之外,不能清償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資人追償;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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