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通知」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100号)文件的要求,省内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降价范围内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按应收电费的95%结算,转供电企业降电费额度要同步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电网企业及转供电主体未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可向12315进行举报。


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