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四个新型”确保检察权依法依规正确行使

法制网北京4月2日讯 记者 张雪泓 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实施捕诉一体工作机制后,检察权运行中可能出现的“两种不良倾向”,昨天上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加强检察管理监督制约年”工作部署的实施方案》,通过加强检察管理监督制约,从源头上解决制约乏力、配合不力、“灯下黑”等问题。

会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专题学习了中央政法委和“两高”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能等有关方面的要求。会议决定,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根据年初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和工作安排,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实施捕诉一体工作机制后,检察权运行中可能出现的“两种不良倾向”,即可能造成权力集中、制约乏力,司法办案不规范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产生“灯下黑”现象,以及可能造成各项任务叠加、无暇兼顾,司法办案专业化、精细化大打折扣,出现履职不平衡、不到位等问题,北京市检察院党组研究部署“加强检察管理监督制约年”工作,审议通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加强检察管理监督制约年”工作部署的实施方案》,对新型检察领导模式建设、新型检察管理监督机制建设、新型内部制约机制建设、新型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建设等“四个新型”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兴利除弊、扬弃发展,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正确行使。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管理监督制约年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建设完善的检察管理监督制约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要通过加强检察管理监督制约,解决制约乏力、配合不力、“灯下黑”等问题,从一开始就防止可能产生的弊端,避免问题叠加。

敬大力认为,“加强检察管理监督制约年”重在制度建设。要始终根据检察工作固有规律,落实检察领导体制内在要求,研究加强制度建设。加强检察管理监督制约工作要保持广泛性和开放性。坚持发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形成新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出台的新的规范性文件,要随时纳入到“四个新型”体系建设之中,推动新型管理监督制约体系成熟成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