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回访”制度让监督执纪更廉洁高效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近日,海东市纪委监委研究制定《海东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回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全面贯彻落实纪检监察干部“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人员依纪依法办案、安全文明执纪的跟踪问效。

据了解,《暂行办法》共包括19项内容5个方面,具体涉及监督回访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内容、方式分工、时机程序、工作要求及结果运用。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内部监督的制度空白,对整合内部监督力量,发挥靶向治理,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办法》对象主要为受市纪委监委监督的党组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家属、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及其案件中的证人和其他干部群众,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回访内容涵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中的29项内容,重点突出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检查和执纪审查中是否模范遵守党纪党规、群众纪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情形;是否在监督检查中大包大揽、不深不实、厚此薄彼、不知敬畏、不守底线;是否在执纪审查中脸难看、话难听、盛气凌人、举止不羁;是否不重视家风建设,家庭生活不健康,对配偶、子女不严管严教等方面。

监督回访工作采取内部互评与外部评议方式,通过“听、谈、测、评”方法,跟踪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党的纪律情况,查访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日常监督、执纪调查、问责处置职责中是否对党忠诚、秉公执纪、清正廉洁、敢于担当。

通过监督回访,如实反馈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回访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个人和部室,由市纪委监委进行约谈;在监督回访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相关程序移交查处;对受到诬告、陷害的纪检监察干部,给予澄清事实,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正当权益。回访结果将归入廉政档案,并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及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