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 检察长“狠办”案件受贿300万给婚外女打胎,打胎未果离婚奉子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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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刑终234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志涛,1966年8月13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烟台市福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0月10日经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解除留置。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审理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志涛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8)鲁1082刑初523号刑事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志涛利用担任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1、山东文景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某、莱州光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4成,在案件办理、项目用地审批、人事调动、参与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至2017年3月,非法收受上述三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共计41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志涛接受孙某1的请托,为其在案件办理、参与投标方面提供帮助,于2011年春节前、2013年9月,分别收受孙某14万元、6万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孙某1(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证实,2010年其因销售玻璃钢栅栏给中矿金业股份有限公司(罗山矿区)一事,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妻子方某1曾找过徐志涛,徐志涛通过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帮助协调。其被释放后,为了感谢徐志涛,于2011年春节前送给徐志涛现金4万元。2013年6、7月份,山东黄金(鑫汇)有限公司主井筒装备工程进行招投标,其以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1)的名义投标。为了能够中标,其通过徐志涛向负责此次招标的山东黄金公司物资装备部经理杨某1打招呼,在宴请杨某1时,杨某1告诉其以最低价报价就可以了。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中标,为了感谢徐志涛,其于2013年8、9月份到莱州送给徐志涛现金6万元。


王某1(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2010年-2016年曾任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证实,2010年8月,孙某1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到了批捕阶段,徐志涛曾给其打电话,说孙某1与该案无关。该案经过检察院批捕部门研究,认为孙某1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批准逮捕,后来孙某1就被释放了。


杨某1(山东矿业有限公司齐鲁事业部物资装备部经理,负责山东省内金矿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证实,2013年6月份,山东黄金(鑫汇)有限公司主井筒装备工程进行招标,其是招标负责人。其间徐志涛请其吃饭并向其打招呼,让其在同等条件下关照孙某1的公司。因为徐志涛是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国有企业有监督制约的权力,徐志涛亲自出面协调,其肯定会给徐志涛面子。其告诉孙某1让他以最低价投标。开标之后虽然孙某1的公司不是投标的最低价,但因为投标价格最低的滕州永固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在山东黄金公司没有业绩,也不是专业生产玻璃钢的,评委会就选定龙口市宏烨玻璃钢有限公司中标。因为之前徐志涛跟其打过招呼,中标文书在会签时,其就在上面签了字。


徐志涛供述,2010年,孙某1为招远一家金矿提供玻璃钢材料,后来金矿失火,孙某1向其咨询是否有法律责任,其看了合同后,认为没有问题。后来,招远公安机关调查案件的时候,将所有供货人员都抓了,案件到了批捕阶段,孙某1的妻子“小方”找其帮助协调。其就给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某1打电话,过问了案件情况。当时王某1说还没有研究。过了几天,王某1给其打电话说案子与孙某1没有关系,无罪释放了。2011年春节前,孙某1到其办公室留下个纸袋,里面有4万元现金。这笔钱被其用于平时消费了。


2013年8月,孙某1有个材料工程要进行招投标,让其帮忙打招呼。有一次其宴请山东黄金公司负责此次招投标的杨某1,其跟杨某1打招呼,让杨某1帮助孙某1中标,后来孙某1中标。2013年8月份左右,孙某1到莱州送给其6万元现金。这笔款被其平时零花了。


二、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志涛接受王某4成的请托,为其在招远曲某2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曲某2公司)、梁某等人非法采矿案的侦查、批捕、审理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5年1月收受王某4成300万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王某4成(莱州光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2013年4月,其和李光兴成立莱州市光顺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光顺公司)。2013年10月22日,光顺公司以1300万元价格购买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下称正元公司)40%的成果权。2013年11月,光顺公司发现曲某2公司盗采矿石,遂报案,莱州警方抓了曲某2公司七个人。

其打电话给徐志涛说了案件情况后要求徐志涛帮忙“狠点弄”,让对方多赔钱,徐志涛说好。


后来其打电话将徐志涛叫到公司商量,徐志涛联系莱州市公安局局长郭某来到其公司后,郭某又找来分管刑警的副局长任照武和刑警队大队长李国文,他们认为这个案子已经构成犯罪,徐志涛让莱州公安加大力度抓人。后来其又找徐志涛在检察院阶段帮忙,能捕就捕,能诉就诉,这样曲某2公司梁某等人才会赔偿其损失,徐志涛当时都同意了。后来,非法采矿案涉及的曲某2公司的大部分人都被批捕了。案件公诉后经莱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梁某等人全部被判实刑,梁某也被收监了。案件二审过程中,徐志涛还找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吴庭长”帮助调解。后来其和梁某达成调解协议,梁某赔偿光顺公司1700万元。


2014年6、7月份的一天,非法采矿案当时过了半年左右,主犯梁某当时还没抓到。其考虑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还需要徐志涛帮忙,

为了和徐志涛搞好关系,就邀请徐志涛去满洲里玩。在满洲里期间,为了讨好徐志涛,其将张某1介绍给徐志涛。大约过了一个月,张某1给其打电话说,她怀孕了,孩子是徐志涛的。徐志涛也对其讲张某1怀孕了并索要500万元。2015年1月,徐志涛说张某1答应给300万元就把孩子打掉,徐志涛让其帮忙拿300万元,其答应了,徐志涛当时还客气一句称等有钱了就还。但其清楚徐志涛工资不高,还不上这笔钱,也没打算让徐志涛还。随后其安排公司副总张某2向徐志涛给的张某1的账号打了300万元。之后徐志涛从来没有说过要还钱。


2015年5、6月份,徐志涛对其讲,张某1把孩子生下来了,想去青岛居住。之后徐志涛又提了几次,要在青岛给张某1买房子。其考虑到案子还需要徐志涛的协调才能拿回赔偿款,在一次酒后答应帮徐志涛在青岛买房子。后来其和徐志涛交谈时知道徐志涛向别人借了100多万元给张某1在青岛买了房子。在一次酒后其和徐志涛讲,等矿上开工钱宽裕了,就帮徐志涛还上借款。2016年9月份的一天,徐志涛用手提包装了80万元现金到其公司,说他买房子借了别人160万元,他有80万元,让其再出80万元,把钱还给对方,并要留下对方银行卡号。其当时说不用留卡号,等有钱再转。这80万元被其交给朱某(公司员工)用于矿上日常支出。其没有告诉徐志涛这80万元被其公司花了。


2017年1月,金矿一直没有开工,资金紧张,其就找徐志涛帮忙拆借500万元资金,月息三分,三个月以后还。徐志涛帮忙联系了叶某,准备从叶某那里借200万元,后来叶某的妻子因为其提供的是张某2的账号,拒绝借款。又过了几天,徐志涛帮其借了150万元打到张某2的卡上,其用这笔钱给工人发了工资,后来徐志涛又帮助借了100万元现金,其将这笔钱用于给司机发工资、海上养殖开支以及春节过节用。从2017年4月开始,徐志涛多次催促其还款,其因手头紧张就没有还。2017年8、9月份,因资金紧张,其将北京的房子变卖用于还债及矿上日常支出。徐志涛帮忙拆借的250万元,其没有不还的意思,只是资金紧张,等有钱了肯定会还。


2017年年底,徐志涛到其办公室,说有关部门正在查他,如果有人问起,其就说当初那300万元是他借的,2017年1月份他向其账户打的150万元就是偿还这笔借款的,他给的另外80万元和100万元都是现金,账面上无法查出,就不用提了。徐志涛在其办公室打了一张150万元的借条,落款日期是2017年1月。实际打借条的日期是2017年12月底。


张某1证实,2014年7月,其通过王某4成介绍认识了徐志涛,后来其和徐志涛发生了性关系。2014年8月,其发现自己怀孕了,便打电话告诉了王某4成,王某4成劝其将孩子打掉,后来其将怀孕一事告诉了徐志涛,并向徐志涛要钱。2014年9月,徐志涛答应给其300万元,让其将孩子打掉。后来其改变了主意,想把孩子生下来。2015年1月27日,其卡内存入了300万元,这笔钱都被其花掉了。


2015年4月,孩子出生,7月份其和母亲、孩子到青岛居住。8月份徐志涛为其在青岛常青藤小区买了一套房子,花了166万元。2015年12月徐志涛在烟台莱山区万象城买了一套房子,花了160万元,青岛的房子退了用于支付烟台的房款。2016年9月其要求徐志涛离婚,2016年10月25日徐志涛和妻子李某1离婚,2016年11月8日其和徐志涛结婚。所有款项的来源其均不清楚。


梁某(山东益兴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证实,

其因为非法采矿一案被莱州市公安局抓获并被拘留,第二天被取保候审后,通过他人和王某4成协商赔偿,但没有谈成。后来其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期间,其家属与王某4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王某4成1700万元,后其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缓刑。


吴某(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证实,2016年6月,梁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案被告人上诉后,由刑一庭办理。在法院一楼大厅,其见到了徐志涛,徐志涛要求其给双方调解,尽量让梁某赔偿光顺公司,取得光顺公司的谅解,给梁某等人从轻处理。二审期间,王某10法官召集双方调解,梁某等人赔偿光顺公司1700万元,梁某被改判缓刑。按照规定,光顺公司当时没有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光顺公司不能就非法采矿造成的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郝某(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会计)证实,2011年,其和徐志涛每人投资10万元购买龙口恒通物流公司的原始股。2016年8、9月份,徐志涛安排其去龙口恒通物流公司退股,结算了153万元,徐志涛留了90万元。


刘振东证明,2010年底,徐志涛在其公司投资购买原始股20万元。2016年7月,徐志涛给其打电话称急用钱,要求退股,其将徐志涛的股票全部卖了,加上股息共计153万元。2016年8月,其将款交给了徐志涛安排来的人。


徐志涛在留置期间供述,2010年1月,其到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长后认识了王某4成。2014年1月,王某4成公司的金矿被招远曲某2公司盗采,王某4成希望其在这个案子中帮忙。在案件初期其帮助王顺成协调了莱州市公安局,其与王顺成、莱州市公安局局长郭某一起商量此事时说过,如果公安要到招远抓人,其可以联系烟台市检察院帮忙协调。王某4成多次跟其说,案子到检察院之后能多捕就多捕一些,其表示尽力而为。该案嫌疑人批捕时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过检委会研究。二审期间,其帮王顺成找过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王某10、刑庭庭长吴某。最后王某4成的公司在这个案子中获得1700万元赔偿款。


2014年,其跟王某4成到满洲里玩,在满洲里期间,通过王某4成认识了张某1,并与张某1发生了性关系,其回到烟台大概一个月后,张某1给其打电话说她怀孕了,向其索要1000万元,如果不给就让其身败名裂。其与王某4成协商,王某4成说一定让张某1把孩子打掉,能用钱解决的就用钱解决,让其尽管“放心谈”。最后,其和张某1谈定给她300万元,她把孩子打掉。其把谈判结果告诉了王某4成,并且把张某1的银行账号也告诉了王某4成,王某4成安排人给张某1打了300万元,王某4成对其说,张某1是他介绍的,出了这个事情应该由他负责,钱就不用其管了,由他出这个钱。其表示虽然是通过王某4成认识张某1的,但事情是其自己做的,自己肯定要负责,这个钱由王某4成先出,算是其借的,但其并没有给王某4成打借条。


2015年4月,张某1的母亲给其打电话说孩子已经生下来了,指责其不关心张某1了。其跟王某4成说张某1把孩子生下来了,王某4成听后大为恼火,指责其为什么没让张某1把孩子打掉。2015年7月份左右,张某1让其给她在青岛买房,其跟王某4成说了这件事,王某4成说买就买吧,不行他帮忙。后来其又在王某4成面前提给张某1买房子的事,王某4成要么不说话,要么用别的话搪塞。后来有一次,王某4成假装喝醉了,说满洲里的亲戚告诉他,其和张某1合伙骗他,怀孕打个胎怎么还用300万元。此时其明白王某4成是不准备“再掏钱了”。


可是张某1的母亲一直催,其没有办法就找到叶某,跟叶某说其老师的孩子要在青岛买房子,手头不宽裕,能不能借点钱。叶某借了166万元,打给青岛一家开发商。后来张某1又想到烟台居住,其就把青岛的房子退了,花160万元在烟台买了一套房子,剩下6万元还给了叶某。王某4成在得知其向叶某借款166万元给张某1买房后曾经说过,等矿上开工,钱宽裕了,他就帮其还上这笔借款。但是王某4成一直没有帮其还。


2016年9月份,其和郝某在龙口恒通物流公司各投资10万元的收益拿回来了,共计150万元左右,其分得90万元。其留下10万元本金后,拎着其余80万元到了王某4成办公室,告诉王某4成,其在龙口的投资回来了,这些钱还给他,王某4成说不用,其接着说:“你看钱我都拿来了,再说了,买房子借老叶的钱还得靠你帮我还。”王某4成听后就让其把钱放下,也没有给其打收据。


2017年1月,其调回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后,王某4成到烟台让其帮忙拆借几百万元资金,给工人结算工资、偿还银行贷款,借款时间三个月,月息3分。一开始其帮王某4成向叶某借钱,但因王某4成打的借条不规范没有借成。后来其又从仲某处拆借了150万元、从程某处借了100万元给王某4成。其间,其问王某4成怎么打借条,王某4成说既然钱是其本人出面借的,就以其本人的名义打借条。仲某的15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4成的,其没打借条。程某的100万元是现金,其以自己的名义给程某出具了借条。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后,王某4成一直没有还钱,其催过王某4成几次,可是王某4成一直拖着没有还。


2017年10月,程某要用钱催得比较急,王某4成还是没有钱还。这时,其大学同学黄福玉通过其买了叶某一套房子,交给其100万元房款。其和叶某协商后,先用这100万元还给了程某,利息一直没有算。2017年底,因仲某急需用钱,其又向纪某借了40万元还给仲某。


2017年底,其听说市纪委要对其立案调查,因害怕王某4成给其300万元的事情暴露,其就告诉王某4成市纪委要对其进行调查,为了将来两个人的说法能一致,其跟王某4成说,因为借仲某的15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他的,到时候就跟纪委说这150万元是其主动从仲某处借来还他的300万元借款,其再给他打150万元的借条,300万元的借条就不补了,王某4成说好。王某4成还问其之前放在他那里的80万元是否加上,意思是打150万元的借条还是打70万元的借条,其跟王某4成说那80万元是现金,纪委问起来还需要解释,就打150万元的借条就行了。然后其给王某4成打了一张150万元的借条,日期按照仲某给其打款的时间写为2017年1月。


2018年2月份,其给王某4成打借条之后,又去找仲某,给仲某打了一张借条,内容大概是今借仲某150万元整,借款人徐志涛,落款时间是2017年1月,就是仲某给王某4成打钱之前的一两天。


徐志涛庭审时供述,张某1怀孕以后,王某4成对其说,不能让张某1把孩子生下来,能用钱解决的问题就用钱解决,由他来处理这个事情。其最后一次与张某1协商是在北京,其和王某4成一起去了北京。其和张某1协商好之后对王某4成说,张某1要300万元。王某4成就把张某1的卡号拿去,把钱汇给张某1了。后来有一次其在王某4成办公室谈起此事,其说这笔钱先借着,以后慢慢还。张某1把孩子生下来以后,其告诉了王某4成,王某4成非常不高兴,朝其发脾气,最后他们俩不欢而散。后来张某1想在青岛买房子,其跟王某4成说这件事,王某4成说那就买吧,王某4成说完这句话再就没有下文了。这期间,其试着和王某4成提过一两次,王某4成也不接茬。其知道王某4成根本不想出钱买这个房子。


2016年8、9月份,其拿回90万元投资收益后,留下10万元的投资本金,剩下80万元还给了王某4成。其和张某1结婚之后,曾要求张某1拿出剩下的钱,然后再把房子卖掉,偿还借款,但张某1没有同意。其还将这件事情告诉了王某4成。2016年1月份,王某4成让其帮忙找叶某借款,当时其感觉王某4成就是想把欠他的尾款都转到叶某身上。其没有办法,只能帮着借。


2018年3月份的时候,传言纪委要对其进行调查,其跟王某4成说纪委可能在调查,他们的借款要有个手续,于是其打了150万元的欠条。


三、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志涛接受叶某的请托,为其在案件办理、项目用地审批、人事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3月收受叶某100万元。


叶某证实,2012年秋天,其通过徐志涛找到莱州市国土局局长李某2,在徐志涛的协调下,莱州市国土局为其办理了文景凤凰城幼儿园用地指标。2015年,其通过徐志涛的协调,将孙某2从莱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调到了莱州市卫生防疫站工作。2015年夏天,徐志涛将其名下的莱州运磊建材有限公司推荐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基建办的同志,其在后期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石材招投标项目中顺利中标,整个工程的标的额在400万元左右。2016年11月,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通知其到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其找到徐志涛并告诉他,其共送给国树军5万多元的购物卡,徐志涛让其和办案人员说的时候,不要超过5万元。后来徐志涛将其介绍给芝罘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并对办案人员说其是徐志涛的朋友。在办案人员对其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其陈述共送给国树军4万元左右的购物卡。


2016年12月,徐志涛让其帮忙联系买房,其向徐志涛推荐了朋友王某3的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开发的茂源碧海山庄的一套房子,徐志涛与李某1看好之后,让其帮着谈价。其与王某3谈定,不包括小棚和车位,总房款270万元。其告知徐志涛后,徐志涛认为太贵,觉得220万元合适。其内心清楚,王某3看在其面子上给的价格已经很便宜了,不可能再便宜50万元,其就对徐志涛讲“你出220万元,剩下的50万元算我的”,徐志涛称不用,他把原来两套房子卖了就差不多了。


2017年1、2月份,其和徐志涛聊天时,得知徐志涛和李某1离婚了,但没有具体说离婚的细节。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3打电话让其通知徐志涛交房款,其打电话告知了徐志涛。2017年春节后,其怕王某3又让其催徐志涛交房款,其考虑和徐志涛关系一直很好,徐志涛之前对其帮助挺大的,调到市检察院还能提供更大的帮助,而且之前其也和徐志涛说过要出50万元的房款,虽然当时徐志涛推辞说不用,但其知道那只是客气客气,茂源碧海山庄这么贵的房子,一个公职人员是很难买得起的,于是在2017年2月底,其让妻子钱某准备了50万元现金,当时其跟钱某说这50万元是准备送给徐志涛在茂源碧海山庄买房用。其电话联系王某3后,王某3要求至少要先交个百八十万元的,于是其改变主意,打算给徐志涛出100万元房款。于是其又让钱某准备了50万元现金,说准备给徐志涛交100万元房款。


2017年3月1日,其给徐志涛打电话,告诉徐志涛其要到茂源碧海山庄为他交房款。徐志涛没说什么便挂了电话。之后其到茂源公司财务交了100万元房款。茂源公司方会计在开收据时,其当场给徐志涛打电话问收据上写谁的名字,徐志涛说写李某1的名字,其就让方会计在收据上写交款人李某1。在交完100万元房款回莱州上,其又给徐志涛打电话,告诉徐志涛给他交了100万元。第二天其和徐志涛见面时,又告知徐志涛交了100万元房款,徐志涛也没有多说什么,只是说他另一个小区的房子不能卖了。之后其和徐志涛都没有再提这100万元的事。


2017年10月,总房价确定为290万元(包括小棚和车位),徐志涛到茂源公司交了100万元房款,之后李某1将剩余90多万元房款电汇到茂源公司。其清楚,这套房子是徐志涛离婚后帮李某1买的。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和徐志涛聊天时得知徐志涛离婚的详情,其感觉徐志涛日子过得挺困难,便决定为徐志涛支付的100万元房款就不要了。


2018年3月底4月初,徐志涛怀疑烟台纪委可能在调查他,就让其找李某1商量这100万元购房款的事。起初其没有当回事,直到2018年4月7日才电话联系徐志涛商量购房款的事,徐志涛让其找李某1,其便和李某1约好当天下午去茂源公司王某3的办公室协商购房款的事。见面后,茂源公司方会计说其交的100万元没有入账,其便和李某1协商,对外就说房款还差100万元没有交齐,这样纪委也不会查到什么,李某1同意了,当时方会计也在场。


另外,自2012年开始,逢年过节其都给徐志涛送礼品,价值10余万元。2018年春节,徐志涛送给其十几瓶酒。


李某1(徐志涛前妻)证实,其与徐志涛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0月份协议离婚。2016年11月份左右,其急于搬出检察院家属楼,想把检察院家属楼的房子卖了换套房子住。其让徐志涛帮忙看看有没有合适的房子。过了一段时间,徐志涛说他莱州的一个朋友叶某在茂源碧海山庄有套房子,让其过去看看。这样其和徐志涛、叶某一块到了茂源碧海山庄,看完之后就定下买这套房子。其当时以为这套房子是叶某与开发商之间的顶账房,其是从叶某手中买这套房子,就让徐志涛问问叶某什么时候签合同、什么时候能装修。后来,徐志涛说这套房子是茂源公司给叶某预留的,一直没办手续,其要从开发商手中直接买,但这套房子开发商一直没给价格,房屋总价没定下来。


2017年3月份,徐志涛说叶某到茂源公司垫付了100万元房款,可以拉水电装修了。其当时让徐志涛跟叶某讲好,钱是其借的,以后慢慢还。徐志涛说不着急,让其先装修。2017年8月份左右,其在检察院家属区的楼房卖了176万元,其告诉了徐志涛。2017年10月下旬的一天,徐志涛让其准备100万元现金交房款,他顺便也找茂源公司老板王某3谈谈房价优惠的事情。其到银行取了100万元现金给徐志涛,徐志涛拿到钱后就去了茂源公司。交完这100万元房款后,徐志涛跟其说房子加上车位和小棚总价款293万元,再把剩余款项转过去,这样,茂源这套房子总价是293万余元,扣除叶某交的100万元和徐志涛交的100万元,还剩下93万元,其把这93万元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分两笔转到了茂源公司账户上,转款后其告诉了徐志涛。


2018年3、4月份的一天,叶某给其打电话,说徐志涛让他们俩到茂源公司商量一下房子的事,当天下午到茂源公司后,其和叶某去了王某3办公室,王某3不在,叶某把该公司方会计叫了过来,叶某让方会计查查他之前交的100万元房款是否上账,方会计查完之后说没有入账,叶某对其说,既然这100万元没有入账,就不用体现出来了,如果有人问起来,就说房款还没交齐,其答应了。其印象中方会计也说了几句,意思是对他们商定的这个事也不反对。过了一段时间,叶某又电话约其到茂源公司,到该公司后,叶某当场让其打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借条大体内容是因购房借现金壹佰万元整,借款人:李某1,借款时间写的是2017年10月。其印象中记得借条的落款时间是其转付茂源公司房款的时间。


后来,叶某说借条时间不对,让其重新打一张借条,其就在王某3办公室给叶某又重新打了一张借条,借条日期提至2017年3月1日,即叶某当时付100万元房款的时间。同时他们商量好,对外就说钱是2017年3月1日借的,因为当时其还在莱州上班,就说是在莱州叶某的驾校借的,然后两人又一起到茂源公司交款。打完借条后,叶某说他之前交的100万元房款收据找不到了,让茂源公司方会计把他交100万元房款的存根联复印了一份,把复印件交给了其。其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叶某当时很紧张,害怕有关部门查起来还要解释,其为了不连累叶某才这样做。


张某3(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证实,2016年9月,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树军涉嫌受贿案时,姚某曾向其打听叶某的具体行贿数额。


徐志涛在留置期间供述,2012年,其曾帮助叶某联系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某2,为叶某开发的文景凤凰城所属幼儿园取得了土地指标审批及土地使用权。2014年左右,其通过莱州市有关领导,将叶某的亲友从莱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调到莱州市卫生防疫站。2015年将叶某的公司推荐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基建办,叶某的公司中标后将外墙石材销售给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1月,其向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了解叶某向国树君行贿的数额并告诉叶某按照这个数额陈述行贿事实。


2016年10月,其与李某1离婚后,觉得对不起李某1,在李某1提出买房的时候,其就找叶某帮助联系房源。后来在叶某的帮助下,其和李某1看好了叶某自己预定的茂源山庄的一套房子。过了一段时间,叶某给其打电话说茂源山庄那套房子价格谈好了,总价款是270万元,让其准备170万元就行了,余款就不用其管了。其听了以后没说什么,知道叶某是要替其交100万元房款。2017年3月,叶某又给其打电话,说茂源山庄那套房子他交了100万元,其和叶某说,让叶某先垫上,以后慢慢再还。其这样说,是为了面子上好看,跟叶某客气客气,叶某虽然没有明说,但其知道这100万元是叶某送的,不用还,对此,他们两人都心知肚明。后来李某1把检察院家属小区的房子卖了176万元,存在李某1银行账户上。2017年10月的一天,其和李某1、纪某、门学勇一起去银行取了100万元现金,到茂源公司交了100万元房款,王某3让公司财务人员给其开了一张收款收据。剩下的房款加上小棚和车位共计90多万元,都由李某1交齐了。


2018年4月初,其听说纪委调查组到莱州要对其进行调查,便让叶某跟李某1把这100万元房款的事情“好好商量商量”。后来其又跟李某1说,叶某会找她商量买房的事。其之所以跟叶某这样说,是担心收受叶某100万元的事情被纪委查出来,让叶某和李某1商量一个合适的说法把这件事儿掩盖过去,别把其收受叶某100万元的事情暴露出来。2018年4月17日,其问李某1关于100万元房款的事情她和叶某是怎么商量的,李某1说叶某不想跟这100万元沾边,她和叶某商量好了等正式签订合同时叶某把这100万元撤回去,她把款补上,其说这样挺好的。


其间,其曾先后还给叶某6万元、10万元,又用渔货抵顶了50万余元,共计66万余元,但这66万余元与叶某送给其100万元在茂源碧海山庄买房的事没有关系,这些钱是其归还2015年8月借叶某的166万元借款。


2012年以来,叶某先后多次给其送过酒、衣物、土特产等贵重礼品,价值总计10余万元,其也给叶某送过土特产品和白酒等,价值多少其不清楚。


徐志涛在庭审时供述,茂源碧海山庄楼房的价格确定以后,叶某让其把卖房子的170万元先交上,说余款就不用其管了,另外卖小产权房子的钱留着装修用,当时其什么也没说。后来,因为房子没交付,要想先装修,必须先交100万元预付款,然后才可以提前装修。叶某交完100万元之后,说是可以装修了,其当时就说这个钱先由叶某垫上。2017年11月份,叶某到烟台保养奔驰车,其还了叶某10万元现金。


2017年底,传出风声说纪委要对其进行调查,其和叶某通过几次电话,意思是让叶某把100万元的事情处理好。叶某后来明确对其讲,这100万元是他和李某1的事,和其没有关系,让其不要管这件事。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徐志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监察机关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徐志涛的5万元人民币、李某1退给钱某100万元受贿款予以追缴,由监察机关上缴国库,受贿所得款项不足部分继续向徐志涛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三、监察机关扣押在案的、未随案移送的张某2代王某4成缴纳涉案款160万元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置。


宣判后,被告人徐志涛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志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徐志涛到案后,如实供述收受孙某110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该起犯罪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娟

审判员  牛建军

审判员  方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艳

书记员邓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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