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被执行人王福海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判决,判决王福海给付李征平运费16300元,逾期未履行。申请人李征平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福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失信风险告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福海长期规避执行,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王福海
性别:男,36岁,户籍地辉县市孟庄镇路固村。
立案时间:2017年8月16日
身份证号码:4107821982XXXX0935
执行法院: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7)豫0782执210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78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给付申请人李征平运费16300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3—6221929
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