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化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中央明确要求,坚持在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扁平化管理,推动机构整合、职能优化,并给出了完成内设机构改革的时间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强调,内设机构改革要有利于以办案为中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有助于提升检察官素质能力,有利于检察队伍专业化。只有通过设置专业化业务机构、细化专业化办案模式,建设专业化人才队伍,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以优化检察职能配置为特色,坚持走检察专业化发展之路,是北京市检察机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
当前,关于专业化的讨论有一些不尽正确、不尽全面的意见,也不乏绝对化的倾向,需要及时辩正,防止误入歧途。
一、“流水线链条式”及“专业化专门化”体制机制各有利弊,不宜绝对化
任何一种模式都是时代的产物,与特定的认知、背景、条件和场景同频共振、发挥作用。既要看到它的合理性、适应性,也要看到其中存在的矛盾、问题,通过扬弃提升、创新发展。比如“流水线链条式”既有分段行使、内部割裂的一面,也有强化制约、统一控制的一面。而“专业化专门化”既有整合职能、提升效率的一面,也有分散决定、权力集中的一面。如果只看到好的一面,忽略差的一面,必然不客观、不科学,从而埋下决策风险。
改革既需要决断,也需要权衡,在公正与效率、效率与效果之间开辟出一条正确的道路。所谓“兴利”“除弊”,就是要坚持专业化的基本方向,综合考虑因分散决定、权力集中可能引发的问题,借鉴内部制约、统一控制的合理因素,建立健全配套保障机制,在强制措施、管理监督、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方面形成“多点支撑”“统一保障”。
二、过度“混业经营”,“一体两翼”“一体多翼”之沉重的翅膀难以高翔
专业化有多种取向,而非只有一种。既可以按案件类型实行专案专办,把一类案件或几类案件交给一个检察官、一个部门办理,也可以按职能不同进行分工,把一个职能或一类职能交给一个检察官、一个部门办理。比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就是按职能而不是按案件类型实行的专业化,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是按特殊工作对象实行的专业化,普通刑事案件检察部门或轻罪案件检察部门考虑更多的是量刑高低和可能判处的刑罚。
决不能仅仅将专业化局限地理解为案件类型的专业化。专业化也不限于设立几个专门的办案部门,而是所有的业务部门都要专业化,既包括刑事检察部门,也包括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三、在“专业化专门化”建设方面,检察院可以向医院学什么?
检察机关是专业性极强的办案机关,检察官需要具有极高的专业素质。
在专业化方面,检察院与医院有一定相似之处。检察院治罪,医院治病,都要求精准精细,不出纰漏。所以,医院的专业化对检察院大有借鉴意义。比如,医院按治疗的方法(药物治疗还是手术治疗)设有内科、外科、中医科;按诊治群体之不同设有妇产科、儿科和男科;按病灶之不同设有肿瘤科、皮肤病科、传染(病)科;按医疗保障之不同设有麻醉医学科、医学影像科、药剂科、护理科;按繁简分流和统一接诊,设有急诊科、全科。这些都是不同类型的专业化。中心医院专业分工细,基层边远医院则粗一点,有的甚至是全科医生。这样就充分考虑到履职需要和地区实际,而不是一味求全求专,一个标准一个模式。
对此,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建设也不妨参考借鉴,如按职能划分,总体上可以划分为诉讼部门和监督部门;按工作对象可以设立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按工作领域(案件类型)可以设立普通刑事检察部门、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部门、职务犯罪检察部门、经济犯罪检察部门;按监督领域可以设立侦查监督部门、刑事审判监督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各地可按“三定”方案和案件办理数量,在基层案件量少的院可以适当整合,在部门内部通过设立不同办案组来实现上述分工。
(供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副主任 王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