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
通 告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露天焚烧秸秆及荒草、落叶、树枝、垃圾等农业废弃物。
二、广大农民群众要通过秸秆还田、收集制作有机肥等方式,对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各涉农企业要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的科研创新和示范应用。
三、各镇政府、城关街道办要严格落实辖区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多层次网格化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组织专人实行全天候驻守、巡查和值班制度。
四、县农业、环保、公安、林业将抽调专人,组建联合执法大队,对全县禁烧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凡违规焚烧当事人,经发现并调查核实后,依照相关政策规定不享受当年农业绿色发展相关补贴,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五、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焚烧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依照相关规定移交县监察委进行严肃问责。
六、全县各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违规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农业废弃物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6163800(县农业局),6189104(县环保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白水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