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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從字面意思來看,就是確保生意能夠合作下去的保證人,既然是保證人,必然要對結果負責。身邊有很多貸款保證人因為借款人無法正常還款而承擔還款責任。說的通俗一點,貸款保證人就是當借款人還不起錢的時候,你需要幫他還錢;當借款人跑了,你也必須幫他還錢,實際上,貸款擔保人,也是共同借款人,幫人擔保,一定要慎重,慎之又慎!
大漢刁民
擔保,不能一簽了事!生活中能夠為他人作為債務擔保的,不是親人就是朋友,但很少人知道為他人做債務擔保自己應承擔哪些法律風險。一旦債務人無法履行應盡的還款義務,擔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資產為朋友還債,更有甚者會因擔保而傾家蕩產。在擔保前考慮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擔擔保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是否對自己的事業、家庭有重大影響,以防可能變賣財產為朋友還債的悲劇發生。
1、儘量只提供一般保證
保證擔保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17條賦予一般保證人一個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通俗的講,債權人只有通過訴訟途徑向債務人追償,在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後保證人才對不足部分承擔責任,這樣,擔保財產損失的風險就相對小些。
2、擔保時,最好明確保證份額或當後順位擔保人
《擔保法》第12條規定了共同保證中的按份保證,所以儘量承擔份額較小的擔保責任。另外,根據《物權法》第176條的規定,如果保證與擔保物權並存時,最好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債權人應優先選擇其他擔保方式實現債權,仍不能全部受償時,才可以要求本人承擔擔保責任。
3、承擔擔保責任後,如何彌補自己損失
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進行等額的追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4、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侵吞擔保物,擔保人權益如何保護
按照《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並且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5、擔保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嗎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能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納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擔保人認可的書面方式。
6、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的保證責任如何確定
按照《擔保法》21條的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範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
7、擔保期限及保證期間屆滿會產生什麼法律效力
保證期限屬於擔保法中非常複雜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現行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期限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主要如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限為2年,擔保期限屆滿後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麼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8、擔保人不知情下,擔保債權債務發生轉移,擔保人是否仍負有保證責任
如果主債權發生轉移,擔保人原來的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有約定,依照約定。如果主債務發生轉移,由於擔保責任主要是基於一種信任關係,必須要經過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所擔保的債務轉移,可能會對擔保人造成實際損失,這種情況下未經擔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9、擔保人需重點注意的問題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審查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3)注意擔保的金額、擔保範圍,以及擔保方式;
(4)擔保期限問題;
(5)在允許的情況下儘量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這些風險是在提醒各位擔保人幫人也是要注意底線,否則就會成全了別人、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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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人是為貸款提供擔保的人,即在貸款擔保法律關係中承擔擔保義務的人。
一、根據擔保方式的不同,貸款擔保人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①第三人以其信譽和代償能力為借款人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稱為保證人;
②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的,稱為抵押人;
③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稱為出質人。
二、作為貸款的擔保人,本身就必須承擔一定的風險,其中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法:
1、代償風險: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時,擔保人必須按照合同的要求代為償還。也就是說即使不是你借的錢,作為擔保人你也有還錢的義務。
2、信用風險:作為擔保人這筆貸款記錄同樣會記錄到個人徵信中,當借款人貸款出現逾期,擔保人的徵信也會收到牽連。
3、貸款風險:擔保人如果去銀行貸款,貸款額度和貸款利率都會收到影響,因為銀行認定存在擔保貸款的負債,即使放款也不會有貸款利率優惠,這樣一來增加了自己的貸款成本。
三、為什麼銀行要執行貸款擔保?
銀行的貸款資金主要來源於公眾存款,對存款人負有鉅額債務,所以其發放貸款屬於負債經營。
如果大量貸款資金不能收回,形成壞賬、呆賬,就會造成貸款資金週轉困難和經營虧損,情況嚴重的會造成存款人對銀行的信用危機,屆時無力支付存款還會造成擠兌、破產等嚴重後果。
所以,銀行追求貸款安全、減少貸款風險是其求生存、銀行貸款如果已經設定擔保,有第三人或者擔保財產為借款人代償借款,貸款就有了保險,這直接體現了擔保對保障貸款債權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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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貸款擔保人是有很大風險的,建議儘量不要作為擔保人幫助他人進行貸款。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如果借款人產生逾期不能正常還本付息,擔保人需要承擔償還義務。當借款人聯繫逾期不能正常償還貸款時,不僅對於借款人徵信有影響,對於擔保人也會產生徵信影響。如果是銀行或者機構的貸款產品,在貸款審批時,會以擔保資格審查的名義,查詢擔保人徵信狀況。如果借款人產生逾期,會對擔保人徵信產生同樣影響。
另外,擔保方作為第二償還對象。如果出借方因借款人不能償還發起訴訟,擔保人會成為共同被告,要承擔償還義務。以下是相關法律條款
《擔保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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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貸款擔保人肯定要承擔貸款風險,但通常不是刑事責任而是民事責任。
(一)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
擔保人所負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
擔保人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二)擔保人的責任免除情形。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拒絕償還情形。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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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人的風險和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也就意味著貸款擔保人要承擔代替借款人償還借款及利息的風險。
【1】.貸款人提供抵押物擔保時,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借款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擔保人的抵押物。
【2】.貸款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擔保人負有代為向債權人清償的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人的所有財產都應當用於承擔擔保責任。
【3】.擔保人的責任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以上就是對於貸款擔保人需要承擔的風險和責任的介紹。因此,在選擇成為別人的貸款擔保人的時候一定要經過慎重考慮,要充分考察債務人的償債能力,避免給自己帶來連帶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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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擔保的責任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的方式:
1.根據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將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所謂的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所謂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簡而言之,一般保證就是債務人未全部履行債務,不足的部分可以像擔保人追償;連帶保證就是債權人可以根據難易程度來選擇追款對象,保證人也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2.根據保證人數量的不同,可以分為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單獨保證是指只有一個保證人擔保同一債權的保證。共同保證是指數個保證人擔保同一個債權的保證。共同保證既可以在數個共同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一個保證合同時成立,也可以在數個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數個保證合同,但擔保同一債權時成立。實際當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農戶聯保就是屬於幾戶共同擔保同一筆貸款。出現逾期未還的情況被銀行全部起訴。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債務人即借款人產生預期未還的情況,在借款人的徵信上會有顯示預期情況。保證人及擔保人的徵信上也會有貸款五級分類的標註。對外擔保對擔保人來說可以理解成一筆潛在的負債。實際當中遇到的很多金融機構客戶的對外擔保非正常就拒絕授信了。
以上的一些內容是我去年學習CPA《經濟法》裡邊的一些概念,保持了一些概念的嚴謹,可能聽起來不是那麼通的俗易懂。總而言之,大家千萬不要隨便給別人做擔保,避免影響自己信用,幫人還款是一方面,還可能被債權人起訴,再背上一個金融機構借款糾紛的案子就虧大了。因為有過相關的從業經歷,借款人外擔保出現次級、可疑、損失基本就拒絕授信了。
勇敢的灰人
擔保貸款的擔保人是有風險的。
當借款人不履行還款時,擔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履行還款的責任。
擔保一般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兩種。
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銀行可以選擇在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哪個容易執行,先執行哪個;
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擔保,那麼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資產,全部抵償之後的剩餘貸款再向擔保人追索。
擔保人沒有對擔保方式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擔保人按照連帶責任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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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貸款償還義務的情況下,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即在擔保金額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沒有約定擔保形式的,視為連帶擔保責任。
債權到期之後,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債務人、連帶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約定一般擔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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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保證的方式有:
(一) 一般保證;
(二) 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 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 ,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 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 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 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 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保證人的一般抗辯權】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 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以上是關於擔保的法律規定,貸款擔保人有什麼風險那就要看其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的擔保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風險相對較小;連帶責任保證的的擔保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風險相對較大。具體請看上面的法律規定,如果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私信我。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用,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