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长顺县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时期,全省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一、确诊病例患者、疑似病例患者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故意或者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长顺籍以外人员或从省外来长顺人员必须主动向所在镇(乡、街道)、村居报告;必须遵守居家或集中隔离规定,不能随意外出活动;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对因隐瞒不报、拒绝调查、逃避隔离等违反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即日起,凡从重点疫区来长顺人员,一律转送定点酒店集中隔离观察14天。编造虚假疫情,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复产(复工)的,或复产(复工)后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不力、管控不到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疫情失控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组织或参与聚会聚餐、聚众赌博、操办宴席、聚集活动等不利于疫情防控,不听劝阻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八、非法养殖、加工、经营各类野生动物,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谩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十、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镇(乡、街道)、村居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暴力抗法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实施其他扰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行为的。

特此通告

长顺县人民法院

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长顺县公安局

长顺县司法局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