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事关口罩,辽宁下发最新通知!公安机关:严打这类犯罪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管理,省政府办公厅昨日印发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相关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根据近期全省疫情防控相关商品经营和价格执行情况,为进一步保障市场供应,对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调整口罩、消毒杀菌等部分疫情防护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进销差率。将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调整为均不得超过进货成本(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的30%。

消毒杀菌用品是指酒精、84消毒液。其他消毒杀菌用品不在进销差率调整范围。

2

明确抗病毒药品价格监管范围和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的通知》规定,将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莲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四种药品列入政府临时价格干预监管范围。

如有新版诊疗方案对抗病毒药品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具体执行标准为:

(一)与2020年1月24日之前比较,销售价格没有上涨或涨幅不超过15%的,不视为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

(二)以2020年1月24日之前销售价格为基准,当前销售价格涨幅超过15%未达到30%的,有关执法部门向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责令限期执行涨幅不超过15%的价格干预措施。

(三)以2020年1月24日之前销售价格为基准,当前销售价格涨幅超过15%未达到30%,经有关执法部门提醒告诫后拒不改正的,或者当前销售价格涨幅超过30%的,按照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依法处理。

3

疫情防控期间的其他相关商品价格管理规定仍按辽政办明电〔2020〕5号文件执行。

4

全省疫情结束之后,本文件及相关价格干预措施一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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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犯罪活动

近日,公安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下发文件,指导各地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从严从快惩处防护用品和民生商品乱涨价行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按照部署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犯罪活动,快侦快办了一批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案件。

●1月31日,广东惠州公安机关对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经查,1月份以来,医药销售代表李某转而推销防护口罩,以高价向河南、浙江以及湖北十堰、荆州等地销售,非法经营数额20余万元。

●2月6日,辽宁本溪公安机关对佟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经查,自1月18日起,佟某从本溪、鞍山等地劳保市场以5元每只的价格购进口罩,在网上以高价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57万元。

●2月6日,山东烟台公安机关对寇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经查,1月份以来,寇某借用亲戚、朋友身份在淘宝网开办网店20余个,以15元左右的价格购进一批口罩,以高价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250余万元。

●2月7日,湖北荆门公安机关对杜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经查,自1月22日起,荆门某大药堂杜某以9元、9.9元每包的价格购进一次性口罩,以高价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26.8万元。

●2月9日,辽宁丹东公安机关对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经查,2月1日以来,李某以8.7元每只的价格购买10万余只口罩,以高价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50余万元。

根据《刑法》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检察、审判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