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請不要以恐慌為由傷害醫護人員


2020年1月23日,河北石家莊一醫院內,一位發燒的患者情緒失控把醫生的口罩摘下,朝其吐口水並大吼:“我不想活了,你們都別想活!”並猛追醫護人員;1月27日,湖北孝感某醫院內,高燒39°的患者,因為無藥物治療,在下樓退費時摘下口罩,向窗口醫護人員吐口水;1月29日,在武漢某三甲醫院內,有患者CT顯示病毒性肺炎後,故意對醫生猛咳嗽。

相信大家看到上述消息和我的反應是一樣的,不可思議!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愈演愈烈,為防止疫情擴散,避免更多的人感染,醫務工作者日夜堅守,與時間賽跑,與病毒賽跑。

然而部分患者的行為卻令人極為心寒!正如魯迅所言:“我向來是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推測中國人的,然而我還不料,也不信竟會下劣兇殘到這地步。”上述患者的行為令人震驚的同時又讓人無比憤慨。如此嚴重的疫情實為罕見,患者出現恐慌心理可以理解,但是這種“我活不了,別人也別想活”的惡毒心理卻讓人無比憤恨。某些地方正上演著醫生忙著殺病毒,病毒忙著殺病人,而有的病人卻忙著傷害醫生的悲劇。俗話說亂世用重典,唯有加大處罰力度,才能避免此類悲劇再次發生!

那麼,這些故意向醫護人員吐口水的患者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脫掉醫護人員口罩或者防護服,向醫護人員吐口水,涉嫌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醫院對於此次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作為接收和治療新型冠狀病毒病患的唯一地點,醫院場所秩序對於防治和診療工作的展開非常重要。前述患者猛追醫護人員,向醫護人員吐口水並大呼“我不活不了,你們也別想活”,出於發洩自身恐慌和不滿,屬於起鬨鬧事,造成醫院秩序混亂的,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最高可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向醫護人員吐口水致使醫護人員感染或者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的,涉嫌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以傳染醫護人員為目的向醫護人員吐口水,造成醫護人員感染或者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向包括醫護人員在內的不特定多數人吐口水,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及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患者故意向包括醫護人員在內的不特定多數人吐口水,涉嫌故意傳播突發性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眾安全。

患者向醫護人員吐口水除需承擔刑事責任外同時還需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020年1月29日,湖北省公安廳發佈《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維護醫療秩序的通告》,通知明確,新型冠狀病毒攜帶者在公共場合向他人吐口水、危害公共安全的;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的,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該《通知》的出臺,有利於震懾故意傷醫、故意傳播病原體的人,切實保護醫務人員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有利於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更好有利於服務疫情防治工作大局。

四、故意向醫護人員吐口水的行為,情節輕微,尚不夠成犯罪的,仍需承擔行政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九)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前款所稱情節較嚴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三)造成傳染病菌(毒)種擴散的;(四)造成病人殘廢、死亡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攜帶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故意吐口水的行為,根據其情節輕重及危害後果的不同,輕則處以五千至兩萬元不等的罰款,重則面臨五日至十五日不等的行政拘留。且其行政責任的承擔並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本著對個人、公眾及社會負責的態度,在疫情發生時,自己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時避免給他人造成傳染,給社會增加負擔。

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於風雪

隨著確診人數與死亡人數的增加,不少患者被確診時容易產生麻木、否認、憤怒、恐懼、焦慮和抑鬱的心理,一時間不知道如何面對現實,惶惶不可終日,無法集中注意力,這都是正常的應激反應。

但是這些都不是傷害醫護人員的理由。要知道他們為了與災難做鬥爭,在萬家團圓、歡度春節的時刻,背井離鄉,遠離親人,日夜堅守,持續奮戰在防治工作最前線。

他們也是子女、父母、妻子和丈夫。儘管前方千難萬險,但他們還是義無反顧扮演著逆行者的角色。此次疫情他們是犧牲最大的一個群體!是最無私無畏的一個群體!

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於風雪!千萬不要傷害我們的“戰士”,如果他們倒下了,我們如何打贏這場防疫狙擊戰?

供稿:王晶、鄭良仙

校對:徐富強

審核:雷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