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紧急立法:个人隐瞒疫情列入社会信用失信名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本市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在各类人员大量集中返沪、企业集 中复工的重要时间节点和“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的关键阶段,今天市人大常委会紧急立法,作出《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规范了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有关活动及其管理,包括防控的总体要求、政府相关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记者了解到,这也是全国首个省市级针对新冠病毒疫情的紧急立法。


隐瞒病史 逃避隔离严重者将纳入征信“黑名单”

决定指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情况。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开展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构成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确保慈善募捐活动规范透明公开

对于公众关心的疫情慈善募捐活动,决定也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募捐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有序。

在紧急征用方面,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要求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提供相应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委员建议:公开患者居住活动信息

在今天的决定审议中,许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提出要将防控的重点下沉到基层。苏明委员指出要特别关注基层群众的意见及时反馈,传达渠道更加明确,打好防疫的人民战争。既要有自下而上的反馈,形成上下联动,及早发现薄弱环节,紧盯社区的基本单元,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

蔡威委员则建议压实基层工作,可借鉴其他省市做法,公开患者的居住的区域、街道、小区和楼宇,唤起所在区域更加重视,有利于全市的增强防控,更好地做好防疫防控工作。


记者 | 陈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