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 将依法处理

今天(2月4日)下午,西安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常青在西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联防联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