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北京一中院制定出台
《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市委市政府、市高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坚持“统一领导,联防联控;预防为主,依法防控;科学应对,有效防范”的工作原则,围绕强化组织领导、履行司法审判职能、妥善安排审判执行工作等重点环节,形成五十三条具体规范性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要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严惩借机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坚决维护首都社会安全稳定。
《实施意见》指出,要加强对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系统的运用和维护,确保网上立案24小时“不打烊”和全国跨域立案。对不便网上立案的,可引导当事人选择邮寄立案。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查询、调解、谈话、保全、送达、庭审等相关诉讼活动,
《实施意见》强调,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针对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措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当事人诉权行使。要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工作进度,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开庭等诉讼活动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3条的规定,对四类依法可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要加强庭审谈话等相关诉讼活动过程的安全防护,在密集出入区域对诉讼当事人、律师及其他外来人员全面进行体温检测,确保诉讼活动安全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