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海檢訴刑訴〔2019〕1594號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5281968********,漢族,文盲,群眾,住廣東省惠來縣**鎮**區**巷*號。2018年2月26日因盜竊罪被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零20日,2018年3月9日刑滿釋放。因本案於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經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盜竊罪,於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到本市海珠區麗華街20號偉芳生鮮檔內,趁無人注意之機,盜得該檔口售賣的
2、同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址,趁無人注意之機,盜得該檔口售賣的豬肉7斤(價值人民幣100.8元)。
3、同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址,趁無人注意之機,盜得該檔口售賣的豬肉7斤(價值人民幣101.5元)。
4、同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址,趁無人注意之機,盜得該檔口售賣的豬肉7斤(價值人民幣101.99元)。
5、同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址,趁無人注意之機,盜得該檔口售賣的豬肉7斤(價值人民幣100.31元)。
6、同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址,趁無人注意之機,盜得該檔口售賣的
7、同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址,趁無人注意之機,盜得該檔口售賣的豬肉6斤(價值人民幣86.46元)。
8、同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址,趁無人注意之機,盜得該檔口售賣的豬肉4斤(價值人民幣59.28元)。
9、同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址,趁無人注意之機,盜得該檔品售賣的豬肉5斤(價值人民幣76.05元)。
10、同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址,趁無人注意之機,盜得該檔口售賣的板栗仁0.5斤、馬蹄0.65斤(價值人民幣8.59元)。得手後,被告人林某某在逃離現場過程中被人贓並獲。到案後,被告人林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書證;
2被害人陳述;
3被告人供述;
4鑑定意見;
5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惟被告人林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勞穎雅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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