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进一步规范 2020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

中国经济导报讯 记者蔡若愚报道 为落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煤炭产供储销体系,提高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2020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认真做好运力衔接和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坚持和完善中长期合同价格机制,切实提高合同履行水平。

今年以来,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合同意识不强、签约不够规范、履行不够到位等问题。因此,《通知》要求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组织供需企业及早签订数量相对固定、价格机制明确的煤炭中长期合同并规范签约行为。

其中,中央和各省区市及其他规模以上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较2019年水平有合理增加,鼓励引导新投产煤矿签订更高比例的中长期合同。支持签订2年及以上量价齐全的中长期合同。鼓励多签有运力保障的三方中长期合同。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格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应规范完整、真实有效,不得脱离生产经营实际、签订虚假合同。不得采取违法捆绑、搭售等形式签订中长期合同。

《通知》提出,坚持和完善中长期合同价格机制,煤电双方应继续参照“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协商确定年度中长期合同价格。对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的意见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按以下原则执行:基准价方面,下水煤合同基准价由双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仍按2019年度水平执行;铁路直达煤合同基准价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19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综合确定,两类价格权重各占50%;浮动价方面,下水煤合同与铁路直达煤合同的浮动价,均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区域内合同定价机制也应参照上年度机制协商确定,鼓励供需双方参照区域交易中心发布的价格指数定价。对供需双方意见不一影响签订的,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本着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协调。

此外,对于季度、月度以及外购煤中长期合同等均应按年度中长期合同价格机制执行,价格原则上应稳定在《关于印发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808号)规定的绿色区间内。对确因采购成本较高的外购煤长协,价格应不超过黄色区间上限。

《通知》强调,煤炭产运需企业要切实增强诚信意识,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中长期合同季度履约率应不低于80%、全年履约率不低于90%。鼓励按照均衡原则将年度中长期合同分解到月,铁路、港航企业优先安排运力。根据实际情况,经铁路部门确认运力的年度供需合同,日常中确属难以执行的,经产运需三方同意,可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