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空談教育
“把戒尺還給老師”近幾年社會上對於這樣的呼聲越演越烈。但實際上持反對態度的人也大有人在。
在22日教育部正式發佈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首次明確了教育懲戒權,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學生違規違紀,可採取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一般懲罰措施。較重或嚴重懲罰,可要求家長陪讀或停課。
這是教育部支持教育懲戒權的一大舉措。但實際上在日常的教學工作中並不一定行之有效。
因為現在家長和學校、老師的關係已經非常的糟糕,時常關注新聞就可以看到,有在群裡罵老師的,有在課堂裡打老師的。就算是出臺這一個徵求意見稿。我們老師在使用時也一定要慎之又慎。這是一個很難界定的行為,稍一不注意就會觸動紅線。
就好比去年的一個新聞。兩名學生逃課去操場上玩,老師抓住之後用書本打了他們兩下。最後導致的情況是什麼?這位老師被開除。家長不依不饒,要求學校裡賠償這,賠償那,甚至還有讓學生直升重點高中的要求。當然了,這件事發生在討論稿的出現之前。但就算有了,我們老師能用它當擋箭牌嗎?
這次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出現像之前舊社會先生對學生之間的打手心等體罰行為。這是社會的一種進步,尊重了學生的人格尊嚴權;但也是一種退步,古語說的“師道尊嚴”,也是可笑可笑。
懲戒權對於學生
對於個別比較頑皮的學生來說,適當增加運動要求,站一節課的時間或者面壁反省。這並不能讓學生對犯錯產生一種敬畏感。因為犯錯的成本很低,所以他們還可能繼續犯錯。
不瞞各位,之前我們班就有兩個同學,總是不完成家庭作業,我就讓他們在位置上站著,但是有什麼用呢?作業還是不會寫完,給家長說,家長也不監督,這兩名同學的成績確實很難提高。我雖然很急,但是在我的教學時間之外,我也無能為力。
懲戒權對於老師
我記得我小時候,也有幾次沒有完成作業。但是當時的老師那是真打呀。打手心那都是輕的。尤其是最害怕的一招,就是叫家長了,老師打完家長打,誰不是那樣過來的?可是現在呢?誰敢呢?
就算現在的教育懲戒權意見徵集稿出來了,這也不是我們老師的尚方寶劍。這是達摩克里斯之劍,是懸在我們廣大老師頭頂上的一把劍。用不好,這把劍就會把我們粉碎。
教育懲戒權對於學校
學校是教書育人場所。可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我們沒有權利對學生及家長在人身上產生一定的限制。就算徵求意見稿變成了實施細則。就算是學生犯了較重的錯誤。我們想讓家長陪讀。家長不執行怎麼辦?
現在很多家長認為教學是老師的事,和家長無關,所以學校裡才會產生這麼多問題兒童出現,對於這些問題兒童的管理也十分捉襟見肘。
教育懲戒權對於家長
給老師適當的教育懲戒權,並不是廣大家長所希望的。因為有的老師,確實在對學生的管理中比較非常的嚴厲。假如有了懲戒權,老師會不會動不動就對孩子進行懲戒呢?會不會欺負孩子?對孩子幼小的心靈會不會產生創傷呢?
在教育懲戒的實施過程中,個別老師也可能會加大懲罰力度,確實有可能對孩子造成很大的傷害。
總之,作為一名一線教師。老師認為教育懲戒權的實施細則,並不是可以用來懲罰孩子的尚方寶劍。我們在日常的教學工作中,應該對懲戒權時抱以敬畏之心。我們的出發點都是為了孩子,懲戒權只是日常教學工作中的一種輔助。
對於教育懲戒權,您怎麼看?
濟寧小學老師
看到這則新聞後,我的內心是五味雜陳。回想自己的經歷,當學生12年,當家長13年,當老師24年,一條新聞引發我眾多的回憶和反思。
感恩我求學路上的老師。
雖然我親眼目睹她對同學的懲戒。她對一個惡意傷人的同學,打了一個耳光。老師當時的威嚴,成就了一個優秀的班級,讓我一個文靜柔弱的女孩能有個安靜讀書的環境,考出了理想的成績。
感謝培養我孩子的老師。
即便遇到了個別家長的刁難,他們仍用細緻入微的工作態度,堅持完成了漫長的六年教育教學工作週期,使得我的孩子能在比較穩定的秩序裡完成小學學業,步入初中。
感慨我自己的老師職業。
20多年的班主任生涯,無數好評和榮譽完全是事無鉅細反覆斟酌、舍小我為班級、勞心勞力換來的。每屆學生中都會遇到特殊個體,但是在莫名其妙的外界壓力和上級多個“十不準”的束縛下,我不敢罰站、不敢重語,只能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耗盡心力,只求每個孩子平安回家,順利畢業。
教育家馬卡連柯曾說:“適當的懲戒不僅是老師的權利,更是老師的義務,不瞭解懲戒,老師就放棄了一部分自己應盡的職責。”請相信老師,絕不會為了懲戒而懲戒,因為,他們是除了父母之外,最愛孩子的人。
賞楓亭
持續發酵了若干年的懲戒權終於迎來了好消息,這不得不說是一個良好的信號!
校有校規,對於違反紀律的學生,給予適當的懲戒是必要的。
我任教近三十年,記得從兩千年起,在極度強調安全的情況下,在師德師風的高壓下,老師變得越來越膽小了。很多老師“不是打怕,而是嚇怕”。看著運氣不好的老師因太負責,教育學生過激而被家長纏鬥,要麼傷財,要麼挨批,於是就採取“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消極的教育方式。
我曾經有個同事,年紀比我稍長些,所謂看破“紅塵”。進教室我講我的,學生做學生的,師生“一團和氣”,各自安好,各種考試,從不苛求成績。其結果可想而知,家長反應多次,要求嚴格些,但這個老師還是我行我素,最後還高升了。這就是現實,無奈的現實!
現在又把懲戒權放給了老師,老師已經有些“麻木”了,真不知道該怎麼用,還敢不敢用!
其實我是提倡對違紀學生加以懲戒的,但我不贊成對學生進行“語言傷害”,因為我認為這比“皮肉之傷”還要傷人!
南軒松1971
如果能把懲戒權還給老師,明確口頭批評;賠禮道歉;讓孩子做口頭或書面的檢查;一定時間的罰站等等都屬合理範疇,相信許多老師都是贊成的。作為家長我也認為這很有必要。
我所在的城市,這一兩年就有數起學生自殺的事故。起因五花八門兒,但就成年人的眼光來看,都是微不足道的小事兒。
有一個是初二女生看手機小說,被老師訓讓叫家長家長並沒來,中午出校門爬到附近居民樓跳下;有一個是初中男生,被老師讓寫書面檢查跳樓……
學生出事的越來越多,動不動就出走自殺。一出事兒家長必定把學校鬧得天翻地覆,老師也就成了罪魁禍首和出氣筒。
這也嚇得老師們戰戰兢兢,許多老師都成了驚弓之鳥。甚至有的學校校領導開會時明確表示,不求老師出成績,只要別出事故。不求有功但求無過。
可是讓寫個檢查都能自殺,真的不能管了呀!可如果學生在學校,老師不敢管教的話,後果是什麼樣的可想而知吧!學生在學校每天呆那麼長時間,老師得過且過,學生無法無天。作為一個學生家長能不憂心忡忡嗎?
希望教育部明確了教育懲戒權後,學校和老師能消除顧慮,學校能迴歸教育,變回教書育人的地方!
我家有女
編者按:教育孩子像“養狗”一樣,小的時候不給他立規矩,長大會咬人。
去年,我家中華田園犬生下了一批剛好兩隻的小狗,顏色、大小、性別、性格等都很相似。朋友小李和小黃來我家各要一隻回家養。因為都是朋友,我以每隻50塊的價格賣給了他們。
他們拿回家後都是很精心的照顧,也很喜歡它們,看不出他們在狗糧餵食方面都什麼區別,多數時候都是給小狗吃剩下的剩飯剩菜,也有魚肉等等。唯一不同的是,小李家的狗看見有客人來時,狗就出來大吼大叫,還想咬人,小李看到這樣子就立刻出來收拾它,不給他亂吼人。
小黃家的小狗也是如此,不過小黃從來不訓斥制止他養的狗亂吼人,還表揚它的狗會看家,並以此為榮。
久而久之,小李家的狗越來越聽話溫馴,很討人喜歡,客人來都喜歡去跟它玩,而且客人都一致稱讚說小李養了一隻好狗。而小黃家的狗則天天在門口狂吠,動不動就呲牙咧嘴想咬人,村裡人都沒人敢去他家了。……
即使這樣,村裡還是有一位小孩在上學回來的時候在小黃家玩耍沒注意到狗就被咬了,小黃因此而被賠了幾千塊錢。村裡人都很生氣,一致認為小黃養了一隻惡犬,應該馬上殺掉吃狗肉。
看到如此,我實在想不通,為什麼兩隻就像是雙胞胎一樣的小狗,為什麼一年之後會有那麼大的變化呢?也許是“家教”不同吧!確實啊!小狗小的時候咬人,主人不去制止它,反而表揚它的行為,長大了一定會變成一一隻惡犬。
孖無悔觀教育
教育部22日發佈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再度激起了廣大群眾對於“懲戒權”的關注。《徵求意見稿》全文比較長,這裡只摘錄一段大家最為關注的懲戒細則:
應該說,懲戒細則制定的還是比較詳細的,基本覆蓋了教師常用的懲戒方法和手段。既然是《徵求意見稿》,那肯定也還有很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所以需要集思廣益,徵求各方意見。
不管怎麼說,我認為《徵求意見稿》的發佈,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它意味著教師以後在行使懲戒權時,將有法可依、有規可循。教師該不該擁有懲戒權的爭論該結束了,教師們也將不再為“怎樣算懲戒?怎樣是體罰?”這個問題而困擾。
此次《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出臺的效率很高,反映出高層對“懲戒權”問題的高度重視。
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在今年8月1日教育部新聞通氣會上剛剛表態:正在研究制定教師懲戒權具體的實施細則,將盡快出臺。結果三個多月後,靴子落地,《徵求意見稿》出臺,可謂高效。
高效的背後,反映出教育部高層對“教育懲戒權”問題的高度重視。因為關於“教育懲戒權”的爭論和呼聲越來越高,因為懲戒而引發的家校矛盾越來越多。一線教師們日益受到“什麼是懲戒,該不該懲戒,懲戒和體罰的區別在哪裡”等問題的困擾,面對問題學生不能管不敢管不願管,明哲保身,使得佛系教師越來越多。可以說,“教育懲戒權”的問題,已經影響到了教育的根本,必須要加以明確。
關於“教師該不該擁有懲戒權”的爭論可以消停了,“懲戒權”將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一直以來,“教師該不該擁有懲戒權”這個問題都存在著爭議。有的人認為教師應該擁有懲戒權,因為懲戒本身就是一種教育的方法和手段;有的人認為教師不應該擁有懲戒權,因為學生是弱勢群體,明確了教師的懲戒權,容易引起懲戒氾濫。甚至有些教師自己也不想擁有懲戒權,他們認為: 就算擁有了懲戒權,也會爭議不斷,不如像現在這樣,上好課走人,做個佛系老師挺好。
對於“教育懲戒權”問題,教育部連續發聲,明確表態支持教育應該擁有懲戒權。現在塵埃落定,《徵求意見稿》正式發佈,關於“教師該不該擁有懲戒權”的爭論可以消停了。“教育應該擁有懲戒權”、“哪些行為屬於教育懲戒”,這些問題都有了明文的規定。教師終於合法地擁有了“戒尺”,可以理直氣壯地行使懲戒權了。
雖然正式擁有了懲戒權,但教師切不可過於依賴它,也不可濫用。“懲戒權”應該成為學生心中的一把戒尺,所謂“心有戒尺,行有所止”。
有的老師在合法擁有懲戒權之後,容易過度的使用和依賴這個權利。學生犯錯誤了,直接進行懲戒,缺乏對學生的溝通和教育引導,形成“重懲戒、輕教導”的模式。
我覺得這個問題需要引起廣大老師的重視。懲戒只是教育的一種方法和手段,它並不是必要的,事實上,與學生的真心溝通交流更加有效。而過度的使用懲戒權,不僅得不到很好的效果,甚至會使懲戒的威力越來越小,對學生的約束力越來越弱。
當老師的可能都遇到過一些極為難纏的學生,可謂“油鹽不進”,軟硬不吃。這些學生怎麼會變成這樣呢?一般都是家長打罵過度、老師批評過度造成的。通俗的來說就是“疲掉了”,他見慣了老師和家長的各種手段,覺得也“不過如此”,對這些手段缺乏敬畏之心,無所謂了。
所以老師們一定要慎用懲戒權,而應該高舉戒尺,輕拿輕放,保持懲戒權的威懾力。讓學生心中有戒尺、保持敬畏之心,比這把戒尺真正打下去,要有效的多。
教師行使懲戒權的行為和尺度,由誰來約束和管理?當懲戒受到學生和家長的激烈反對時,由誰來保障懲戒的正常進行?《懲戒規則》會不會和《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規相矛盾?
有人會擔心:教師正式擁有了懲戒權,那麼在行使過程中,會不會出現偏差成為體罰?會不會侵犯到學生正常的權益?也就是說,教師行使懲戒權,由誰來約束和管理呢?我覺得第一管理者肯定還是學校,要對全體教師進行培訓,明確:懲戒權≠體罰,如果你的教育超出了懲戒的範疇,那就是體罰,體罰永遠是教育的一條紅線,任何教師體罰學生,都會受到管理部門的處罰。
我注意到《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中有這樣的一些條款:要求家長到校陪讀;給予不超過一週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帶回配合開展教育;改變教育環境或者限期轉學。這些條款會不會引起學生和家長的激烈反對?比如學校要求家長來陪讀,家長不願意放棄工作來校陪讀;或者家長不願意將學生帶回家停課,非要讓學生留在學校。遇到這些情況,該怎麼保障懲戒權的實施?還有,學校要求學生限期轉學,可家長不願意轉學,非要到原學校就讀,學校可以拒收嗎?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這些問題,可能還需要認真研究討論,提高《懲戒規則》的可操作性。
【結束語】:《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的快速出臺,反映出國家高層對教育的高度重視和解決教育熱點問題的決心。我們一線的教育工作者,也要用好《懲戒規則》,讓懲戒權真正的為我所用,為教育所用,讓學生在懲戒中受到教育和啟迪。在行使懲戒權的過程當中,要避免濫用和不用這兩個極端,讓學生“心有戒尺,行有所止”。
章不才
我是老師,儘管這樣的消息對老師是有利的,但在具體的教學中,說實話,我還是儘量不採取任何懲戒。
第一:家長教育觀念的轉變不會那麼快。
現在的家長,絕大多數是不希望老師對孩子有任何懲戒的。
很多家長找老師說情,不是為了讓老師嚴格要求孩子,而是希望老師對孩子要求低點,沒想到吧。
我班一個家長,前幾天私信我,寫了很長,關於自己如何教育孩子,孩子如何努力,等等,說了好多。最後來了一句,老師,他這周作業沒寫完,和大人鬧脾氣呢,你別批評他,回頭我讓他補上。
這樣的家長几乎每年都會遇到,用各種原因為孩子開脫,只是希望老師不要批評孩子。
很多家長都是這樣的教育觀念,如果你是老師,你敢懲戒孩子嗎?反正我不敢。
第二:領導和教育主管部門不為老師們撐腰,老師怎麼敢?
去年一個孩子,因為孩子老完不成作業,老師批評語氣重了點,孩子回家大哭大鬧,最後家長告老師侮辱體罰他家孩子,非讓老師道歉。後來,老師的一個親戚是縣裡是一個領導,事情才壓下去。但最後,孩子還是轉班了。
校領導還在大會上批評老師工作不注意方式方法,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這個老師也有後臺,如果是一般老師,估計又該給家長道歉了,還得被處分,何苦呢?
第三:懲戒權這個度真不好把握呀。
比如罰站,算是最輕的懲戒了吧。但孩子如果因為站立時間長不舒服暈倒了,老師有責任嗎?
比如罰孩子跑步,也算比較輕的懲戒吧。如果孩子在跑步過程有出現意外,老師有責任嗎?
比如罰孩子寫作業,如果孩子心理不願意,一下子想不開,跳樓老師有責任嗎?
比如孩子犯錯誤了,老師批評了,孩子當時不吭聲,但過後抑鬱自殺老師有責任嗎?
這個度,怎麼把握?誰能掌握的那麼好?如果孩子真出事,怎麼辦?
總之,現在的老師真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不是老師們不管,實在是不敢亂用呀。
現在媒體這麼發達,只要被報道,老師的職業生涯基本就結束了。為了保住飯碗,大部分老師是不會鋌而走險的。
我是老師,反正我儘量不用。盡我最大能力教書吧!
如果你是老師,你會用嗎?不妨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人生如夢LLH
教師期盼已久的“教育懲戒規則”終於迎來了徵求意見稿,這對於學生管理,是很大的利好。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有了這些規矩,家長和老師都知道了這些規矩,就會共同要求學生遵守這些規矩,違反了,就要說到懲戒。這樣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
徵求意見稿跟我一直以來的意見基本吻合,大家可以翻看我的一些文章,不下於十次討論這個問題,觀點一直沒有變化。
這次教育部的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將懲戒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級是一般懲戒,措施有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書面檢討、罰站、留校教導等。第二級是較重懲戒,措施包括暫停或限制參加活動、承擔校內公共服務、隔離反省、要求家長陪讀等。第三級是嚴重懲戒,措施包括停課、專門場所訓導、限期轉學等。
懲戒的措施比較齊全,但也有沒有到位的。比如在教師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時,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這個不具有操作性,必須要明確教師可以採取哪些措施制止。這個時候,學生對教師或者其他學生,都具有很大的危險性,怎麼制止,應該給出教師明確的權限,否則教師無法制止。
還有,在嚴重懲戒的措施裡有一項是“限期轉學”,這條措施不當。達到需要嚴重懲戒的學生,限期轉學能轉到哪裡去?沒有學校會收下這樣的學生。教育部作為全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給出這樣的措施是不當的。
對於學校懲戒後還是屢教不改,學校已經沒有辦法管理的學生,應該送工讀學校,而不是限期轉學。轉到別的學校,繼續危害其他學校,並沒有達到教育的目的,轉學不是懲戒措施的一種。
以上算是對徵求意見稿提出的意見,希望教育部在定稿時予以考慮。
當代師說
明確的教師懲戒權,未必就是懲治“熊孩子”的最後防線,但教師懲戒權的明確,肯定有其積極意義,也是對教師的一種保護。
近日,教育部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的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預計正式規則會在年底前發佈。
對於教師懲戒權,個人一直堅持一個觀點,教師的懲戒權從來沒有失去過,而要解決教師能管學生、敢管學生,需要的是社會給予教師基本的信任和尊重。
作為現在仍然在工作一線的教師,誰說說這個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的教師可能執行的懲戒措施自己沒有使用過?只是由於少部分老師不走運遇到了奇葩家長,利用當前對教師懲戒界線的不明確做文章而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造成了較大的影響。這也是讓主管部門不得不直面教師懲戒權的問題而已。
個人認為,懲戒細則出臺的積極意義在於劃定教師懲戒的界限,讓老師在合理懲戒範疇內的行為受到保護(不過是否真能保護還得觀望)。但靠一個教師懲戒細則的出臺,就能解決當前教育中教師與家長之間的關係緊張問題,個人不持樂觀態度。
同時對這一徵求意見稿,個人也有幾點疑慮:
1.連口頭批評、適當的罪站、暫扣違規物品等都屬於需要出臺規則的懲戒手段,那我不知道什麼叫教育,難道教育就是天天喊學生好嗎?
2.對於擾亂課堂或者教學秩序的學生,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暫時隔離,同時要以適當方式通知家長。那對於像網上爆出的那些敢於與老師對打,甚至傷害老師的學生,老師如何將其隔離,隔離到哪?通知家長又如何,有些孩子本就是家長存在問題,有些孩子家長又能奈何?
3.對於嚴重犯錯的學生,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導、矯治。這專門的場所由哪個部門設立,學校總沒有能力設置這專門的場所,更不可能有那麼麼專業的人員來輔導矯治。
4.義務教育階段不能開除學生是義務教育法規定的,那對於嚴重犯錯的學生的留校察看的意義在哪?留校察看後仍不改的學生將又如何處理呢?
所以說,懲戒細則的出臺,有其積極意義,對解決老師如何對學生實施教育有指導性的作用,但真的要讓學生能明白犯錯就得承擔後果,還得從源頭解決問題,那就是不要對未成年人過度保護,要更加明確家長的監護責任,還得給給予教師一定的容錯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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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風教育
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了關於《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徵求意見稿從適用範圍、概念界定、職責要求、實施原則、懲戒方式、強制措施等方面對教師實施懲戒作了詳細的規則,其中最引人關注的莫過於“懲戒方式”,共分為三種方式:
一般懲戒:
1.點名批評;
2.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3.適當增加運動要求;
4.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5.暫扣學生用以違反紀律、擾亂秩序或者違規攜帶的物品;
6.課後留校教導;
7.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較重懲戒 :
1.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課程表以外的遊覽、社會實踐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2.承擔校內公共服務任務;
3.由學校學生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4.在學校設置的專門教育場所隔離反省或者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5.要求家長到校陪讀;
6.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嚴重懲戒 :
1.給予不超過一週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帶回配合開展教育;
2.由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3.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導、矯治;
4.改變教育環境或者限期轉學;
5.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對高中階段學生,可以給予勒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學生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因違法犯罪行為但不適於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可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結束語:
《辭海》將懲戒定義為:“懲治過錯,警戒將來”。懲戒是教育的必要手段,是糾正、矯治學生錯誤行為的必要方式,這是得到全球公認的教育理念。
制定《教育懲戒規則》,是人權主張的進步,是教育規範的需要,但這也是教育的無奈選擇。當家長與教師之間失去基本信任,當教育矛盾難以調和,當行業規範需要監督時,其挾裹的除了進步,還有陣痛。
希望此次意見徵求,能儘量體現多方意願,照顧多方需求,經過充分討論和論證後早日出臺,為教師的執教,為學生的維權提供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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