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及ISTI標準明確規定,“血檢官”的採血行為首先應當符合採血行為所在國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根據我國《護士條例》,護士跨地域執業的,必須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否則不得在執業註冊地以外地區進行執業,如有該行為,相關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血檢官”護士執業註冊地為上海某醫院,
佚名
"《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及ISTI標準明確規定,“血檢官”的採血行為首先應當符合採血行為所在國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根據我國《護士條例》,護士跨地域執業的,必須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否則不得在執業註冊地以外地區進行執業,如有該行為,相關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血檢官”護士執業註冊地為上海某醫院,卻在杭州對我進行採血,最關鍵的是她當時只出示了2009年浙江省頒發的護士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沒有出示護士執業證書,不知道上海相關醫療衛生機構對“血檢官”的違法行為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