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由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曾泉堡为首要分子,以陆雁、陈聪、梁玉钦等3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北流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认定曾泉堡等4人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决被告人曾泉堡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陆雁等35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判处十二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这是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首例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案件。
11月8日,由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曾泉堡为首要分子,以陆雁、陈聪、梁玉钦等3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北流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认定曾泉堡等4人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决被告人曾泉堡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陆雁等35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判处十二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这是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首例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案件。
庭审现场:
经查明,2017年10月以来,以曾泉堡为首要分子,以陆雁、陈聪、梁玉钦等3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纠集陈圣、陈之海、何传亮等32人,在北流市新丰镇、平政镇、北流市城区等地,为非作歹,欺压百姓,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盗窃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谢景东副检察长与邓扬生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具体涉案罪名如下——
1、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5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陆钾升纠集被告人陆雁、陈聪、何传亮等人,携带铁水管等工具打砸毁损北流市新丰镇某网吧内的财物。
2、寻衅滋事罪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曾泉堡、陈聪、陆雁、梁玉钦等人,在北流市新丰镇各处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前后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两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两次。
3、非法拘禁罪
2018年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曾劲、梁土龙、郭朝坚等人非法拘禁被害人梁某杰约3个小时,并将其殴打致伤;2018年6月3日,被告人曾劲、曾玉海、梁玉钦等人对被害人刘某荣、黎某铭实施非法拘禁犯罪。
4、开设赌场犯罪
2018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曾劲、陆科锦、梁土龙等人在北流市新丰镇观南村东村组某房屋内、观南村至茂坡组一居民家地坪处以及高塘村一组一木棚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总共9万元。
5、盗窃罪
2018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广坚伙同罗安林(另案处理)驾乘摩托车到北流市城区新城国际后门、北流市某鞋厂门口附近、北流市城西公园某售楼部后面停车场,分别砸烂被害人陆某、凌某、廖某停放在上述三处的小汽车车窗,盗取车内的财物和现金共计1330元。
6、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8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梁水生携带一支枪搭乘梁其汉驾驶的小汽车到北流市新丰镇高塘村一组曾泉堡等人开设的赌场追讨债务。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反遭曾泉堡等人追赶,梁其汉、梁水生弃车逃跑。曾泉堡等人打砸梁其汉小汽车后发现该枪,便将该枪扔入附近小河内。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出警到现场处置,从小河中打捞到一支枪。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属于国家管制的枪支类型。
7、聚众斗殴罪
2018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曾泉堡与罗第(另案处理)约定当晚各自纠集人员持械在北流市平政镇龙池村某酒吧通过打斗解决双方矛盾。次日凌晨零时许,曾泉堡纠集二十多人来到酒吧,与罗第纠集的人员持械互相殴打,并打砸酒吧内的财物。
8、窝藏罪
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晓锋明知被告人陈圣是涉嫌违法犯罪的人,仍收留陈圣在北流市隆盛镇安平村其家中居住长达十几天,以帮助陈圣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
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人曾泉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被告人陆雁: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3个月;
3.被告人陈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3个月;
4.被告人梁玉钦: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5个月;
5.被告人何传亮: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6.被告人梁芳炎: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7.被告人黄春辉: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8.被告人王金华: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9个月;
9.被告人陈广坚: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9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10.被告人梁玉华: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11.被告人戴子任: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
12.被告人陆钾升: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13.被告人陈之海: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14.被告人陈圣: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
15.被告人李裕琳: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
16.被告人曾劲: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17.被告人曾玉海: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18.被告人蒙锦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
19.被告人党尉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被告人梁土龙: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21.被告人梁水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2.被告人郭朝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23.被告人陆科锦: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24.被告人曾宪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5.被告人盘章钊: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26.被告人曾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7.被告人曾路广: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28.被告人梁其汉: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判处罚金2万元;
29.被告人甘忠南: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判处罚金2万元;
30.被告人曾显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判处罚金2万元;
31.被告人黄宇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32.被告人曾海志: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33.被告人梁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判处罚金2万元;
34.被告人戴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35.被告人梁方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判处罚金2万元;
36.被告人李晓锋: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和上级检察机关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重拳出击,共审查逮捕涉恶犯罪案件8件6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涉恶犯罪案件8件112人,审查后提起公诉涉恶案件7件98人,成功地打掉了一起以曾泉堡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力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用实际行动切实增强了北流市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