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弹 土炸弹 砖头… 暴徒袭港警花招百出

涉藏汽油弹金属珠还能获准保释

两名男子涉嫌于藏有汽油弹、剪刀及打火机燃料等物品,各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这两人今天到高等法院申请保释,也获得了彭宝琴法官的批准——保释外出!两人的保释条件都包括:不得离开香港,交出所有旅游证件、到警署报到、遵守晚10点至第二天早上6点的宵禁令,并需居住在报称地址。

案件则将于12月10日再讯。早前沙田裁判法院曾拒绝他们的保释外出侯讯。

报称为大学生的20岁被告容俊熙,被控于2019年10月13日在荃湾华都中心一楼58号铺外,无合法权限或辩解在公众地方携有攻击性武器,即2支汽油弹、1把锤子、4个打火机及1把剪刀。另一名26岁被告报称是见习工程师,同样被控无合法权限或辩解在公众地方携有攻击性武器,即1支汽油弹、1个丫叉、一些金属珠、1个打火机及1把剪刀。

看看暴徒手里都是些啥玩意儿?!

砖头、扳手、汽油弹……

这不就是赤裸裸的黑社会装备吗?

我们来简单列举一下啊,看看香港暴徒都用这些武器做了什么“好事”!

汽油弹

装有易燃液体的玻璃瓶或者塑胶袋,撞击目标破裂,易燃液体倾倒在目标之上,被火点着燃烧,可造成一定的阻绝及杀伤能力。除了助燃剂外,还可加入其他液体增强杀伤力。在世界大部分的地区,制造及持有汽油弹都是违法的。

港警提醒,汽油弹属大杀伤力武器,投掷汽油弹施袭者,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六十条“摧毁或损坏财产”的规定,用火摧毁或损坏财产而犯该条例所订罪行者,须被控以纵火,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8月11日,港岛暴徒丢汽油弹,导致尖沙咀警署的警员被汽油弹击中,造成1/2级烧伤

8月25日,暴徒设置路障并投掷汽油弹和砖头

8月31日,金钟冲突中暴徒多次向政府总部、立法会示威区投掷大量汽油弹,一度火光熊熊,有帐篷及胶椅被焚烧

10月6日,湾仔,暴徒与警方对峙,暴徒后撤期间向警方方向投掷数枚汽油弹,有数名在警方防线前段的记者被掷中,其中一名记者头部、左耳、雨衣一度着火,有其他示威者和记者协助将火扑灭。

10月12日,暴徒向九龙塘站近G1出入口闸机附近位置及荔枝角站投掷汽油弹。

10月15日,警方在大角咀橡树街一住宅搜出6个汽油弹、大量怀疑可制作汽油弹的原材料,包括电油(汽油)、天拿水(香蕉水)、砂糖、玻璃瓶及疑似金属粉末等,同时搜出经改装的手提电话装置,相信是用作引爆炸药。有关装置已交由爆炸品处理课跟进处理。

10月27日,有人在深水埗堵路,并向深水埗警署投掷汽油弹,两名路人险被砸中

多行不义必自毙!

有时候他们也会“玩火自焚”,烧伤自己人。

地砖 石块 铁棍

钝器伤害,若击中未保护的头部会致命。

每次暴徒集结,几乎都会“就地取材”,抄起家伙撬开路面地砖,向警方投掷。

10月27日晚7点,一批暴徒在旺角弥敦道及亚皆老街集结。防暴警察到场后,有人指骂警察并投掷杂物。一警员肩膀被暴徒扔砖头砸中,警察举起防暴枪一路后退。

10月1日,一批暴徒手持铁锤、砖头、铁通、铁棍、削尖的雨伞、登山杖等武器攻击一名落单警员。

8月25日,暴徒用削减的铁棍突袭单独巡逻的警车以及围攻在众安街单独巡逻的警方小队,部分警员受伤

改装雨伞 登山杖 磨尖可杀人!

暴徒改装伞伞尖可导致刺伤,同时完全遮挡使用者面部打掩护。在绝大部分冲突对峙当中,暴徒经常利用雨伞遮挡各种行动以避免他们的身份曝光。

8月25日,有路人司机因不满暴徒在荃湾德士古道筑起路障阻碍通行,被他们用伞尖击伤头部。

9月23日,香港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高级警司李桂华向记者展示一把经改装的雨伞。现场所见,其外观与普通黑色长雨伞无异,但定睛一看便可发现雨伞顶的金属部分,已被磨至非常尖锐。李桂华打开雨伞进行示范时,雨伞金属尖顶更可以再伸出半米多长,犹如一把西洋剑的尖物、如此改装雨伞已符合《公安条例》中有关“改装以用作伤害他人”的规定,即属于“攻击性武器”的定义,并已触犯“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名,最高可判监禁3年。

路牌等重型杂物

高处抛掷便可致命。多次被暴徒使用,还被放置到轻铁轨道上阻断交通

疑似遥控土炸弹

10月13日,警方在旺角花糟内首次发现以手提电话遥控土制炸弹 

刀片

割伤或致命!

10月13日,有港警在观塘站处理案件期间被暴徒从后面用利器割颈

镭射笔

能即时干扰被照射方的视线,如长期直射眼睛会有伤及视力的风险甚至失明;同时也能干扰摄像器材运作。暴徒在大部分冲突中集中使用镭射笔干扰警方视线,照射时一般与目标相隔十多米至数十米距离,通常因双手自然震动而不断晃动,极难长时间固定照射一点。

8月6日,警方于深水埗拘捕香港浸会大学学生会会长方仲贤,指他藏有10支长18厘米的“镭射枪”。警方曾在记者会示范使用缴获的镭射笔以约一米距离固定照射纸张,10秒内纸张被烧黑。警方表明使用激光笔照视警员,会视作袭警。

攻击手法已接近外国恐袭模式

警方自7月至今,已经侦破多宗涉及制作汽油弹,或TATP(三过氧化三丙酮)炸药案件。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54条,任何人非法及恶意制造、管有或控制任何爆炸品,意图藉以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均属违法,最高可判监禁20年;而根据第53条,任何人恶意引爆炸弹,不论是否已对其他人或财产造成实际伤害,均属犯罪,最高可处终身监禁。

毒品调查科警司邹旺忠指出,目前暴徒的攻击和制作爆炸品的方式已接近外国恐袭模式,香港目前恐袭风险维持中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