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湖南高院出台减刑假释相关文件

今天,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减刑、假释案件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的认定标准和裁判指引》(以下简称《裁判指引》)制定情况,并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裁判指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统一减刑、假释案件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的认定标准和裁判尺度,不断提高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质效,促进财产性判项的履行和执行,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操作指引。

《裁判指引》共22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明确了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案件的影响因素;明确了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的认定标准;明确了罪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执行能力标准;明确了罪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执行情况对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影响;明确了黑恶势力罪犯和职务犯罪罪犯在减刑、假释时应从严惩处。

《裁判指引》对黑恶势力犯罪减刑、假释进行了单独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减刑、假释案件时应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审理,要依照相关规定,减刑幅度应比照一般犯罪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近年来,湖南省高院、中院两级法院严格依法公正审理,不断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质量。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全省法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共计32584件,审结31644件,结案率97.12%,审限内结案率为100%。

新闻链接

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罪犯夏某明减刑案

罪犯夏某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8万元。执行机关于2019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岳阳中院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夏某明在服刑期间,两次违反监规,被扣奖励分40分,且罚金仅缴纳8500元。

岳阳中院认为,罪犯夏某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犯罪性质恶劣,且罚金刑履行较少,应严格控制减刑间隔期和幅度,故裁定对夏某明不予减刑。

罪犯刘某减刑案

罪犯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万元。执行机关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6个月,报送娄底中院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其履行能力范围内积极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

娄底中院认为,罪犯刘某在其履行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故裁定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

原文链接:http://hnrb.voc.com.cn/hnrb_epaper/html/2019-10/25/content_1418858.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