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看管協議與承包協議的區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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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與合同均是指當事各方約定的事項,協議是習慣稱謂,合同是常用法律概念

  《雲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

  (雲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99年9月24日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土地承包的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適用《雲南省農業承包合同條例》。

  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

  (2006年7月28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除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外,應當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農民依法開墾的土地耕作5年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與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納入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管理。

  第六條 已劃定到戶的自留山由農戶無償使用,尚未造林綠化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限期該農戶綠化。承包到戶的責任山,按承包合同約定執行。

  原來納入承包耕地管理的地塊實施退耕還林工程後,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確認林地承包權,發放林權證。

  第七條 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並由發包方負責人與承包方代表簽名或者蓋章。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由發包方向鄉(鎮)人民政府報送一份。

  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制定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合同示範文本。

  第八條 發包方未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補籤;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少於法定期限的,應當延長至法定期限。

  第九條 承包合同簽訂後,應當依法向承包方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分別由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樣式印製,並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人民政府領取,發放給承包方。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扣留、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登記、發放、建檔、保管和查詢等工作。

  承包方有權查詢、複製承包合同資料,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發包方應當提供方便,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分戶的,可以申請發包方對分戶前的承包土地進行分戶承包,並分別簽訂承包合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相關證書。

  第十二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或者因種植多年生作物可以繼續經營取得收益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土地等特殊情形,需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十四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開發和集體經濟組織通過依法開墾、復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四)發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第二、三、四項土地,在調整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前,由集體經濟組織參照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因為承包方家庭成員有以下情況而收回其原承包地:

  (一)考入大中專學校、外出務工、應徵入伍的;

  (二)服刑的;

  (三)死亡、失蹤的;

  (四)因結婚男方成為女方家庭成員或者女方成為男方家庭成員,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五)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第十六條 農村承包土地被徵收、徵用時,應當依法維護承包方的利益。徵地方案報批前,承包方有權瞭解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相關信息;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方確認。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在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方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要求聽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並將聽證筆錄作為補償、安置方案的附件報批。徵地的各項補償費用,應當依法足額、及時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辦理徵地手續,農民有權繼續使用土地,建設單位不得強行佔用。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定土地補償費內部分配方案,土地補償費的收支和分配情況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佈,接受監督;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當直接發放給被徵地的承包方;安置補助費應當專款專用,用於被徵地的人員安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徵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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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複雜。涉及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等,看管權是戶與戶之間的臨時協議,承包權合同簽訂時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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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是土地看管協議還是農村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的區別是,一、土地看管是債權,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

二、土地承包一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看管則一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租賃,

三、土地看管一般簽訂土地看管合同,而土地承包則簽訂土地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