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後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

藍風


工傷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主動積極維權,下面提供一些法律知識,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工傷1-4級單位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工傷9級應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具體補助待遇各省不同,以上為參考)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我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作為勞動關係主體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形式上地位是平等的,但實質上是不平等的,在他們之間還有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係,用人單位處於積極、主動的有利地位,而勞動者處於消極和權利防衛的弱勢地位,在現實生活中常有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存在。為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並接受其管理,指揮與監督,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的解除既涉及勞動者的就業機會和生存權利,也影響到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因此須慎重對待。特別是對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我國勞動法律法規都作了嚴格的限制,即必須具備法定的情形,否則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行使解除權。同時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所以以法律上的形式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的權益不受侵害。


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使用者和勞動條件提供者,單方負有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義務,發生工傷事故就意味著用人單位違反了這一法定義務,因此,在勞動者因工傷事故而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時,用人單位應該對勞動者的生活負責,而不是以終止勞動關係了事。例如在工作中受傷,屬七級傷殘,依法被認定為工傷,根據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依法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後本人另行擇業的,可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職工工傷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也意味著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要是工傷職工在工傷期間嚴重違反單位規定或者違法法律的話,用人單位一樣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實踐求知


工傷後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問題,個人覺得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工傷待遇問題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至10級工傷的職工均可以享受,均從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但是數額有所不同;

2、傷殘津貼。工傷在1至6級的職工,可在被確認為工傷後截止解除勞動關係時,按月領取傷殘津貼。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工傷登記,傷殘津貼的支付主體和數額有所不同;

3、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工傷在5至10級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經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

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在5至10級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經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補助問題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支付護理費;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支付護理費;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支付護理費;

上述護理費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三、其他問題

1、離職時工資需一次性結清;

2、個人檔案、社會保險等手續做好交接;

3、讓單位出具離職證明;

4、……

 


聽小董說法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主動要求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七級到十級傷殘為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