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踏入“售假”雷区,赶快排查!

港珠澳大桥建立后,粤港澳大湾区在空间上已连成一片,港、澳及深圳、广州等城市都紧跟大湾区的规划,不断出台指导意见和方案,意在借助大湾区的巨大优势发展辖区经济。

港珠澳大桥建立及大湾区的划定,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购买及使用香港、澳门的药品,或是通过网络采购、或是代购,或是自行出境后带来回。

但是,无论是通过什么途径带回来,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将港澳的药品转售给他人,那就可能被视为销售“假药”,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香港、澳门及台湾的药品,都视为境外地区生产的药品,在大陆境内销售,需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并通过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缺少上述条件,将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假药。

假药”的分类及危害

根据《药品管理法》,假药可以分为自然意义上的假药和法律意义上的假药。

自然意义上的假药主要是指所含成分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相符,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及以其它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

法律意义上的假药也叫准假药,其中未经批准进口即销售的药品就是属于其中一种,这类药品可能是安全有效,但是因法律程序不符合要求,被视为假药。

法律意义上的假药具有的安全隐患主要在于:

非法入境的药品由于其质量未经我国有关部门检验,其安全性、有效性难以保障。因为境外与境内药品在临床试验时,标准以及参照人群不同,有可能造成给药的剂量、给药的方法及途径会有所差别,在国内未建立相应标准的前提下,贸然使用未经注册的药品,有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非法入境的药品,在运输过程温湿度等存运条件不可控。药品在存储、运输过程,温湿度都需要严格监控,特别是冷链品种。而非常入境的药品在运输过程,温湿度等处于什么状态,不可控也不可追溯,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非法入境的药品,破坏药品流通监管秩序。

非法入境的药品因躲避了关税,价格要远低于正规进口的药品,不仅打压了正规药品进口企业的经营,也对国内生产同种药品的企业造成冲击,影响国内制药、售药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非法销售的几种方式

(一)营业销售方式。即以盈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连续性药品销售行为,具有盈利性和长期持续两个特点,根据地点可以细分为实体店铺营业销售和网络销售。

该种方式不仅销售药品时间长、数量大、获利多、社会危害持续扩散并且放映出行为人的主观营利目的以及打算长期持续销售心理,在集中非法销售的几种方式,属于较为恶劣的方式。

(二)代购的方式。利用香港、澳门等自由行的机会,帮别人代购药品,并且收取一定“劳务费”的行为,这种方式行为次数较少,而且一般是帮亲戚朋友等熟人代购,数额不大,劳务费也较少,行为客观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病友间转让的方式。

原本携带回来的境外药品是自用的,但是因为亲朋好友请求或者自用有余等情况下转让给其他人,获取一定数额金钱的行为方式。

近期被热议的山东“聊城”假药事件就属于这类,医院的病友因为对方的请求,将自己使用的境外药品转让给其使用,却被对方举报涉嫌销售假药。虽然法院最后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免于该患者的行政及刑事处罚,但值得我们认清该行为并进一步探讨。

综上所述,我们务必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去经营药品,避免踩踏法律红线;另一方面,法律需要及时更新,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更好的服务社会、方便居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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