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33条意见

近日,辽宁省委办公厅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各市委,要求各地认真学习借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辽宁省委安排部署,辽宁高院深入开展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大调研,深入民营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了解司法需求,找准助推民营经济发展结合点和着力点,研究制定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33条意见。

《意见》从严格执行刑事法律政策、加强民商事审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发挥行政审判功能、构建解决执行难工作长效机制等八个方面,明确了辽宁法院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路径,要求全省法院深刻领会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为新时代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意见》明确,要加强司法保护、落实平等保护、坚持全面保护、注重实质保护,最大可能减少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司法干预,坚决防止办完一个案子搞垮一个企业现象发生,积极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司法政策环境、公平市场环境和公正法治环境。

《意见》要求,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加大甄别纠正涉产权、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工作力度,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坚决尽快予以纠正,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财富安全感和创业新动力;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功能,加强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司法保障,探索发挥破产重整方式在民营企业债务负担化解、产业层次提升和民营经济市场空间拓展等方面积极作用;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着力破解知识产权诉讼“赔偿低”问题;妥善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依法认定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合同效力;大力推进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确保民营企业胜诉权利落实到位。

2018年以来,辽宁高院多措并举主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健全诉讼配套机制,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配合,不断增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效性;全面指导全省破产案件的规范审理,修订出台《关于当前破产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等4项文件,着力破除破产案件审判“瓶颈”;指导审理辉山乳业等破产重整案件,为“僵尸企业”涅槃重生提供法治良方;以执行“风暴”活动为契机,加大强制力度,解决一批涉民营企业“骨头案”;持续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