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等药品目录乙类范围 我省11月18日起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9月30日下发通知,明确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要求各省(区、市)确保11月底前开始执行。

省人社厅根据要求,近日下发《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8年11月18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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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次纳入药品目录的17个药品中包括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

《通知》指出,17种谈判药品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统筹地区按本统筹地区报销比例报销。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前仍执行此标准。

17种谈判药品继续执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423号)和省医改办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36种谈判药品谈判结果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7〕32号)中有关国家谈判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谈判药品的管理办法,明确谈判药品的供应渠道和医保报销途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使用和报销。

17种谈判药品的相关生产企业要在11月18日前完成向省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提出挂网调价,逾时未按要求进行价格调整的药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暂停医保基金支付。

《通知》指出,将抗癌药通过谈判降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是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社保经办部门要把好事实事办好办实,确保人民群众尽早得到实惠。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各市州通过金保专网 FTP服务器下载 17种谈判药品名单并组织各定点医疗机构在11月16日前完成对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