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讀
賭博,害人害己
這不在咱們中山
就有三男子因網絡賭博
被判處有期徒刑了
案例一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4日始,被告人黎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以中山市黃圃鎮一餐廳為網絡賭博工作窩點,僱請梁某俊、馮某達、盧某興等人(均另案處理)當操盤手,每天通過支付寶、財付通向每名操盤手的賬戶注資用於投注,操盤手在電腦上將賭資充值到不同的QQ號碼後,在賭博QQ群中進行賭博,從中贏錢或賺取“回水”,並將投注情況以《每日報表》形式發佈到“工作彙報”微信群中。期間,被告人黎某某僱請被告人黃某輝管理賭博工作窩點。操盤手提成盈利的百分之五十後,剩餘的百分之五十由被告人黎某某和梁某俊六四分成,最後被告人黎某某將自己所得獲利分一半給被告人黃某輝。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黃某輝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結夥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
一、被告人黎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二、被告人黃某輝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六千元;
三、繳獲的電腦主機13臺、手機27部、記賬本21本、監控主機1臺及U盤1個等物,予以沒收,由扣押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案例二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始,被告人李某某夥同陳某楊(另案處理)為牟取非法利益,以中山市黃圃鎮一房間為網絡賭博工作窩點,僱請冼某南、陸某峰、張某煒、何某健、梁某傑(均另案處理)當操盤手,每天通過支付寶給每名操盤手賬戶轉入賭資人民幣8000元到2萬元用於投注,操盤手在電腦上將賭資充值到不同的QQ號碼後,在賭博QQ群中進行賭博,並用筆記本記錄投注情況,從中贏錢或賺取“回水”。
同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黃圃鎮某小區住房為網絡賭博工作窩點,僱請吳某林、霍某星、利某忠(均另案處理)當操盤手,採取同樣的方法進行網絡賭博盈利。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僱請何某瑩(另案處理)做賬、統計每日賭博輸贏情況和發放收攏賭資。操盤手提成盈利的百分之五十,餘下的由被告人李某某提成或與陳某楊按五五分成。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結夥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八萬元;
二、繳獲的電腦主機22臺、手機21部及筆記本38本等物,予以沒收,由扣押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