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七)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

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七)

为了推进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强对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导,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对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了系统梳理。

0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有何要求?

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名称或者等效名称。

0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示有何规定?

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八条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并标明注册号。标签已经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以不另附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持久、醒目易读。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企业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03

标签能否标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监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04

对进口食品标签有什么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05

标签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如何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进口食品销售方及进口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如果经营的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07

对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有什么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08

标签中的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声称食品、保健食品可以替代药品等。

09

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怎么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的规定,对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

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有什么新的规定?

2018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 年第 16 号)》中明确:

(一)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

(三)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