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註銷的,其成員資格隨之取消。《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益的意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因離婚、喪偶,戶口仍在夫家所在地並盡義務的,享有與所在地男子平等權益。根據上述規定,
離婚證,離婚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註銷的,其成員資格隨之取消。《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益的意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因離婚、喪偶,戶口仍在夫家所在地並盡義務的,享有與所在地男子平等權益。根據上述規定,
離婚證,離婚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