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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上是可以的,但實務中意義不大,幾乎無法再通過民事訴訟拿回錢的。
如果涉及詐騙案,在刑事程序中是需要有追贓退賠的。這是個必經的程序。
如果沒有全額退賠到位,就是表明犯罪人願意去服刑,或者他親人沒有(也可能是不願)能力(財產)幫他來退賠了,只好去服刑了。這種情況下,即使法律規定你可以另行做民事訴訟,你花費了訴訟費、律師費,最後在強制執行階段也是無法(沒有)去執行到位的。犯罪人在監獄裡,沒有經濟來源了,怎麼去支付呢?那你再去做民事訴訟的實際意義在哪裡呢?
法律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這幾乎只是法理上的一個設計而已,實際當中幾乎沒有什麼意義的。
這種情況下,法院受理你的民事訴訟也是有前提條件的。
由於追贓系刑事訴訟中的法定程序,因此只有經過追贓且被害人的損失不能得到全額彌補的情況下,受害人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才可受理。
窮盡執行措施前,受害人不能徑行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規定,同一法律事實已經刑事審判對被告行為作出評價,並對涉案財產作出處理,原告(受害人)應先按規定通過執行程序(追贓)進行救濟,在未窮盡刑事追贓和執行程序的情形下,受害人是不能徑行提起民事訴訟的。如已立案受理,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這裡說的未窮盡執行程序,是表示先需要通過法院的執行程序進行救濟,也就是督促法院追加執行人或其他等執行措施。
願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