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拿着遗嘱去继承房产,被告知无效遗嘱

张美丽(化名)有一个哥哥张新民(化名),一个弟弟张爱国(化名),三人均已成家。张美丽的父亲张金发(化名)于2010年过世,母亲李秀于2014年过世,张美丽父母留有一套房产,张美丽父母晚年一直是由张美丽照顾的,张新民、张爱国对父母照料较少。

母亲李秀在2013年在一家法律服务所写了一份遗嘱,把这套房产留给了张美丽,并在过世前把遗嘱交给了张美丽。

母亲李秀过世后,张美丽把这份遗嘱出示给了张新民和张爱国,希望两人按照母亲的遗愿办理过户,但遭到了二人的反对,张美丽遂起诉到了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遗嘱中的房号与实际房号不符,遗嘱中有划掉改正的痕迹。

那么,李秀的这份遗嘱是否能够被认定有效呢?张美丽又能否获得房屋的所有份额呢?

1、母亲李秀能否处分父亲张金发的财产份额?

在本案中,需要被继承之房屋是母亲李秀和父亲张金发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张金发过世后,属于张金发的房屋份额应当由其妻子李秀、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各自享有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也就是说李秀在其丈夫张金发过世后对房屋享有八分之五的份额,那么,她在遗嘱中处分了其丈夫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呢?本律师认为李秀是对他人财产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但不影响其遗嘱中对自己财产处分行为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中第四种情形就是“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所以,本案中,李秀所立遗嘱只能部分有效,其他属于张金发部分的财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

2、遗嘱中房号不对、有涂改的地方是否影响遗嘱的有效性?

在本案中,遗嘱中李秀把房号写错了,而且有涂改的痕迹,那么,这是否会导致遗嘱无效呢?本律师认为房号不对、有涂改的地方将会严重影响遗嘱的有效性。

《继承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40条的规定,自书遗嘱作为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真实意思的书面记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需要立遗嘱人

亲笔书写,不能用电脑打印、铅印或印刷厂印刷来代替,也不要用铅笔或其他易涂改的笔书写;二是需要有亲笔签名,不能用遗嘱人的私人印章或捺手印等方式代替书写。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对于涂改、增删之处,需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否则,其涂改、增删之处无效;三是需要注明年、月、日,以确定立遗嘱的准确时间。因为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为准。

3、如何订立有效的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因为在遗嘱生效时,立遗嘱人已经无法表达、解释自己的意愿,因此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要求的非常严格,在司法实践中,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比比皆是。

转自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