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土地增值稅扣除項計算四問四答

近期,有納稅人向小編諮詢土地增值稅中扣除項目金額的計算問題。

今天,奉上四問四答,希望可以解答大家的疑惑哦~

Q1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有哪些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8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Q2

談到土地增值稅,就要先計算增值額,那麼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有哪些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8號)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Q3

關於舊房轉讓時,若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如何確定呢?營改增對其有什麼影響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根據《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六條規定:“營改增後,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前取得的營業稅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不扣減營業稅)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二)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後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三)提供的購房發票為營改增後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不含增值稅金額加上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之和,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Q4

計算扣除項目的金額時涉及到發票的加計扣除年限問題,具體如何確定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七條規定:“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