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前医院与患者签订的风险告知书,是否是“免责金牌”呢?

近日,看到这样一篇文章,感觉作为法院如此说有失偏颇,与法律违背,容易引起民众误解,想怼一下法院,但标题不敢写。

文章内容如下:

主要内容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合同法》是相违背的,因此医院要求患者或家属签署风险知情同意书等格式文书,也会因部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这岂不是谬论,且不说医疗行为并非普通的、简单的合同行为。就单独看一下《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吧。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做如下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很明确:即医务人员影响患者说明医疗风险等,并取得书面同意,否则应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按照《侵权责任法》,要签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而且是免责的理由。

医疗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其本身具有侵袭性。医疗行为虽然是以拯救患者的生命健康为目的,但采用的检查方法、手段、治疗的方法以及使用的药物,不仅对患者身体具有侵入性和损害性,而且对组织器官具有一定甚至是明显的侵袭性,易导致对人体造成损害的结果。这似乎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但实际上属于正常的医疗行为。

同时,在法律上,对于医疗服务是否属于合同关系在《合同法》中并无明确规定,而医疗侵权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应以《侵权责任法》为准,即手术前的风险告知,签署知情权同意书,医院应当免责。

当然并不是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后,所有行为都免责,若医疗操作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失、过错,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只是某法院如此推送消息,作为权威部门,简单的说知情同意书不能够免责,内容过于简单,且有失偏颇,容易引起民众误导,也不利于当前本就不甚和谐的医患关系。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普法也应严格、严谨,尤其是官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