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掌!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方式再次简化便捷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准确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推进优化税务系统的同时,于2018年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修订后,这一惠企便民的举措,引起社会关注,受到一致好评,企业管理者纷纷留言:“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方式化繁为简,对我们企业来说,就是切切实实的省钱、省时、省心,好评!”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根据“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我们可以查询到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69项优惠事项。

了解完优惠事项之后,我们再回顾一下“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方式的经历——从审查到备案再到不用备案”变革历程,这种变革极大的为我国众多企业及时、精准享受优惠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便利。

时间为序,查看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的变革历程:2008年之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也就是说需要逐步行政审批才能通过。

2008年之后,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税务总局将备案管理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包含80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清单,其中包括20余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清单之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再保留审批。

201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指出: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公告规定,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方式的逐步改革,提供便捷服务,作为企业在享受这些政府优惠政策的同时,更应该做好企业本身需要配合的工作,以彰显现代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比如说: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要保管整理好,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需要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明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配合税务机关核查。而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其他留存备查资料。解释一下: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还有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中第十条指出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保管不善导致留存备查资料在该期间内遗失或损毁,则可能承担被税务机关否定享受税收优惠权利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