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婺源被指追繳3年前二胎罰款,相關方面回應「符合法律」,對此你怎麼看?

暖心人社


在全面放開二胎的當前,在全面放開生育呼聲不斷高漲的今天,在生育率不斷下降的今天,當地的這種做法,確實讓人有些看不懂!

一方面,各地都在出臺鼓勵生育二胎的政策,各路專家學者,絞盡腦汁,出謀劃策,想方設法提高生育率,反正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另一方面,當地卻又盯著過去的二胎罰款不放,難免讓人產生疑問!

針對網民的反映,當地也出了一個說明。筆者也拜讀過了,道理確實沒有錯,從法律規定來看,確實可以追繳過去的二胎罰款,但是得到了這點罰款,失去的更多,不知他們有沒有想過這一點?

由於種種原因,既有經濟上的考慮,也有沒有人帶孩子的顧慮,很多人不願意生育二胎,我想在當前的情況下,還是多做一些有利於生二胎的工作,比如搞好生育服務,普及優生優育的知識吧,讓人打消顧慮,這樣才能真正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打虎拍蠅


江西婺源計生部門追繳2015年的二胎罰款,還回應符合法律規定。這明顯反映了基層執法人員的素質低下問題,不具備科學執法的素質。

依據我們國家的《立法法》規定,法律的規定是不溯及既往。我們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訂後,取消了二胎罰款。這法律規定是不溯及既往的,所以,有的人認為“以前該罰款的還要罰款”。但這就屬於看頭不看尾了。

立法法第93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這實際上就是“有利性溯及既往”原則。

因為免交社會撫養費是對大家有利的,所以應當有利性溯及既往。

同樣的例子也遇到過。2004年10月1日勞動監察條例實施後,規定了兩年的勞動保障監察受理有效期。2005年10月,有部分職工去索要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社會保險費及工資等待遇。勞動監察部門出具了不予受理決定。

經職工起訴,勞動監察部門敗訴。原因是就是有利性溯及既往原則。由於對職工有利,所有的勞動維權有效的起始日期,是從2004年10月1日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即使是1994年的欠繳社會保險費案件,勞動保障監察的追訴有效期仍然是從2004年10月1日開始。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我們處罰的依據已經失效了。對2孩進行處罰的依據,從2016年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各地的計劃生育法實施條例規定實施後,都沒有規定對生育二孩的夫婦進行處罰的依據了。如果使用以前的法律規定,這明顯是不合適的。因為我們所處的時間,該法律已經失效。所以,依據失效法律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是違法行為。

如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明確提出,對以前實施獨生子女政策期間,違法生育二孩及以上行為沒有進行罰款的,要予以補罰。這樣才能夠有依據來進行處罰。但是很可惜沒有。

不過大家也清楚,如果對以前偷生漏罰的人不再追究,可能會助長社會不法風氣,以前交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可能感覺不公平。

由此可見,江西婺源的這次處罰,雖然一定程度上符合其自己的道理,但是並不合法。


暖心人社


獨角獸觀點:這種追繳雖然看起來有些不近乎人情,但是我認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發帖質疑的網友肯定覺得冤,覺得既然已經放開二胎了,為什麼還要追收之前超生二胎的罰款?而負責追收的衛計部門當然也覺得納悶,你生二胎的時候,國家還沒有放開二胎,既然你生的時候是不合法的,自然應該繳納社會撫養費。

那到底誰說的有理呢?被追收的網友大概是覺得應該對其適用法律上的“有利追溯”,在我國民法中“有利追溯”原則體現為,如果先前的某種行為或者關係在行為時並不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但依照現行法律是合法的,並且對相關各方都有利,就應當依照新法承認其合法性並且予以保護。乍一看起來,網友說的很有道理。但是在實踐中,各地均有具體的規定。

例如各地一般規定,應用有利追溯原則,以往已經處理過的違法行為則不再改變。而以往沒有處理過的違法行為則不再追究。網友的超生行為在當時應該已經被處理,只是罰款未繳納。所以這種情況是不適用有利追溯的。


律師獨角獸


江西婺源要追繳2015年的二胎罰款,並且相關方面回應此舉符合法律。

看到這個新聞,我第一時間想起了那位壽光菜農,那位年僅39歲死在雨夜中的中年漢子張金來,因為生二胎,他也曾付出13萬元的罰款。

而在他東拼西借繳納罰款100天后,全面開放二胎。本來以為他只是點背,或許多挨100多天就能免繳罰款,現在看來,恐怕也是不可能的。

按照我們普通人的理解,放開二胎政策出臺,就意味著二胎罰款的廢除,這個應該是常識,不然就是自相矛盾了。我想婺源當地的工作人員應該也知道這個道理。如果說他們不懂法,不知道這個道理,還真的說不過去。

顯而易見,他們之所以稱此舉符合法律,定是有能拿出來的尚未廢除的相關依據。覬覦二胎罰款這塊肥肉,才是他們寧可無視二胎政策的原因所在。

如果上面沒有任務,只是地方在搞小動作,那麼,這些罰款最終用到了何處就顯得十分重要了。


夜雨如書


計劃生育法不但違反了憲法,而違反了人類所有的法律。是一本反人類法。人類的生育權,是人類最基本權,用法律禁止,當為首次。計劃生育,只能用宣傳的方式,政策鼓勵方式,不可列入法律!



白風小嚴


交不交錢都覺得很冤,社會撫養費?請問社會撫養我們了嗎?國家扶養我們了嗎?上學要錢,看病要錢,坐車要錢,有哪裡是不要錢的?我們不還是靠自己的父母養大的嗎。‘’撫養費‘’呵呵,天大的笑話。這個社會撫養費和車輛的車船稅是一樣的,收的毫無根據,買車的時候交了,以後每年還是要交,這合理嗎?


繁華如畫78740304


為什麼守著“舊黃曆”不放呢?

很多人說:完全可以兼舊從輕,既然是追求之前的罰款,況且江永亮的二孩生產處於政策出臺前的一個月生產的,這樣的問題完全可以按照以前的舊制度重新處理,多體現一些人性關懷出來,才會讓人心服口服!

“搶生”二孩,該不該“罰”?

事件中的江永亮的二胎其實是屬於“搶生”二孩,顧名思義就是在二胎開放政策即將開放下達前出生的孩子。

很多人對於婺源衛計委的做法表達的最多的就是:今天視角”而非“昨天視角”,完全可以變通思路進行工作,不用認死理的辦事。也可以學一學河南省關於這一問題的處理:他們尚未按當時規定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情形,建議按照修改後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對按當時規定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但尚未執行的情形,屬於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不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很明顯,河南在這方面就是合宜的因時而變,既推動了工作也落實了人心,異曲同工!

追繳二胎罰款,應與時俱進,需在法、理、情上尋求平衡!


如意島會理財


只要是要錢,相關方面就出現了,只要是出錢,永遠找不到相關方面


易幟


江西婺源被指追繳3年前二胎罰款,相關方面回應“符合法律”,對此你怎麼看?

又是一起徵收計劃生育罰款的案例。

日前,有網友在微博上反映江西婺源追繳2015年的二孩罰款,稱其“不顧政策大局”。9月14日,婺源縣衛計委回應稱追繳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而就在幾個月前,河南柘城縣開徵三孩社會撫養費,一度引發輿論譁然。

一方面,關於鼓勵生育二孩的呼聲越來越強烈,甚至希望出臺更多的鼓勵措施,但卻不容樂觀。而且國家衛健委最新“三定”方案已經沒有了計劃生育的影子。

另一方面,少數地方仍然迷戀社會撫養費、計生罰款的巨大利益,屢出昏招,讓人瞠目結舌。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這其中反映了怎樣的問題?

第一,說明關於計劃生育方面的法律、政策調整比較滯後,對於過去一些計劃生育方面的規定,沒有及時進行修改與完善。

第二,雖然計劃生育機構已經正在改革或取消,但是在少數地方或幹部那裡,計劃生育的利益觀念依然存在,顯然是不顧大局與戰略考慮,恐怕更多的考慮自身利益。

第三,少數地方可能面臨經費困難,千方百計尋找可以收費的項目,實在令人堪憂。所以也就敢稱自己是符合“法律規定”。

有鑑於此,關於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需要有一個權威的調整與說法,而不能任由少數地方胡來,而影響了社會的大局與預期。


碧翰烽


可以商量,討價還價,原來的生二胎,有人的不交或少交,沒人的硬頂,就有人找你了,原來交十萬的,拖到孩子五,六歲了,(每年都找你商量)一直減到二萬,雙方滿意,錢交了,真正的到國庫的沒幾毛,從大隊,鄉,鎮,縣都會層層剝皮,扣留一部分,這錢到那裡去了?放個人腰包了,還是小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