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3·15” ——看老祖宗们咋打假

过完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制假、造假、缺斤短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其实自古就有。

那么,古人是如何造假的,又是如何打假的呢?

上古时期的周朝已经有假冒伪劣商品了,并且政府已经通过立法来打击了。《礼记·王制》说,“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指为出军赋的车乘)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当时的管理制度真叫个先进,如果商品的尺寸、数量、颜色等达不到标准,就按“假冒伪劣”对待,到市场上叫卖是很难的,这让那些想浑水摸鱼的死了那份心思。这说的只是生活中的用品,要是吃的就更严格了,“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这是说假如食品还没有成熟,是不允许拿出去卖的,既是为防止吃了中毒,也是打击以次充好、以生当熟的假冒伪劣行为。对于家禽牲畜和海鲜食品也一样,“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意思是还没有到成熟期的动物,也绝不允许拿到市场上兜售,否则吃了以后会有损健康。

到汉朝的时候,对外交流活跃起来,张骞出使西域带回来许多稀奇的东西,但数量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于是假冒的现象多起来。能仿制的仿,能冒充的充,食品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健康。为此,汉朝制定法规,食物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隋唐时期,经济飞速发展,百姓生活水平提高不少。饮酒成为一种新兴的社交方式,这催生出一大批制造假酒的作坊。假酒怎么做?想用工业酒精勾兑只能穿越到现代,所以当时只能兑水。且看,隋唐段子手在酒馆里喝着假酒讽刺假酒横行的段子,“数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诸人问云:‘此何义?’答云:‘有水在。’”这个出处在隋唐《启颜录》一书中。

唐朝缺少工商、动检、质检怎么办?其实,其他朝代也没有,一部严格的法律就足够了。可以说,唐朝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较为全面和成熟的时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规定详细,惩罚措施也比较严厉。《唐律疏议》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八十”。直白点说,行滥是指商品质量差,短狭是指数量短缺,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假冒伪劣商品,售卖行滥和短狭的东西,要各打八十大板。

对食品造假者的惩罚更为严厉,举个例子:明知有的食品变质,卖家应当立刻焚毁,违者打九十大板;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的,如果导致人中毒,根据情节及后果加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如果致人死亡,要对兜售者的以过失杀人论罪。另外,对皇宫里的饭食还专门制定了一套安全措施——设置了监管机构,叫尚食局,只负责宫中的吃喝。尚食局的官员可谓责任重大,伺候不好皇帝,估计就混不去了。尚食局出台了什么措施呢?如果不干净的东西混入到宫廷食品里,责任人将被流放两年;一般人不得随便出入皇家厨房,随便出入者将受惩处;若不慎误将有毒药品等物带至御厨,将处以绞刑。宫中女人们的味觉和嗅觉是很敏感的,吃的有什么问题,一般都能品出来。唐代《宫乐图》中有部分表现的就是这个主题。

唐代还有退货的规定,和现在的退货制度差不多。《唐律疏议》说,“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看看,现在一些不良商贩故意生产“地沟油”“苏丹红”“瘦肉精”“皮革奶”等,如果让他们穿越回唐代造假,估计谁都不敢,单是皮开肉绽的滋味就足以吓破胆儿。

经济越发达,造假就越五花八门。到了宋代,《东京梦华录》《水浒传》等文学作品中,都有市井街道酒楼林立、商贩如潮的景象描写。有些商贩偷偷往食品密封的包装里掺沙子或在酒里注水增加重量。这时政府就让商人组成“行会”,按照行业类别登记在册。商品的质量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对于出售变质、有毒的食品,处罚和唐代一样严厉。

政府对造假者有很严格的管理,那么品牌生产者又是怎么保护自己的呢?宋代有个叫任一郎的鞋匠,技术高超,做的鞋很有名气,市场上便出现了冒充“任家鞋”的假货,为了打击这些假货,任一郎在他制作的鞋的内侧藏上一布条,布条上写着制作时间和编号作为正品的证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到明清时期,比较有名的商品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防伪验证。

下面举几个实例:

【壹】

卖酒掺水这事 宋朝就存在

中国历史上,有两个时期假货最多,一个是北宋末年,一个是明朝万历年间。

北宋末年,王应麟在《困学纪闻》中记述,“今市中货物奸伪,无过于汴京。”

文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位酒肆的老板,去山西进了一批杏花村美酒,途中不小心打碎了几坛子,回来一算,好像不赚钱,心中很郁闷。这时候,店小二给他出了个馊点子:往酒里掺水。老板一听,乐坏了,每坛酒里掺水二斤,可赚制钱五十,利润不菲,就这么着吧。于是,假酒产生了。

好在掺的是水,如果是工业酒精,后果很让人担心。

汴京城里卖花的老太太也会造假,她们经常三五成群各自挑着一担花出来卖,远远看上去,花儿十分鲜艳可爱。但购买者连盆买回家,数天后发现花都蔫了,原来这些花都是插上去的,不是盆花,而是插花,所谓“璨然可爱,无一枝真者”。

由此看来,如今的插花工艺,说不定还是宋朝的老太太最先发明的呢。

【贰】

“鹅羊吹气,鱼肉贯水”

奸商欺诈 明清时候真不少

明清时期,我国由传统的农业经济转向近代商品经济的萌发阶段,商品意识日渐增强,社会风气日趋浮躁,造假欺诈层出不穷,几乎达到了巅峰状态。

明中叶人田汝成在《西湖游览志余》中描述弄虚作假之风:“杭州风,一把葱,花簇簇,里头空。”

一些奸商,“又其俗喜作伪,以邀利目前,不顾身后,如酒搀灰,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贯水,织作刷油粉。”

“鹅羊吹气,鱼肉贯水”,这样不诚信的手段,真是骗人没商量啊。

明末社会骗术千奇百怪,张应俞的世情小说《杜骗新书》里讲述了84则骗术案例,譬如美人计、掉包计、苦肉计、连环计、提罐、扎火囤、放白鸽等。可谓对民间骗术的一个概括。

清朝的欺诈手段较之明朝,有过之而无不及。乾隆十二年(1747年),纪晓岚在京城一家小客店中买了支蜡烛,居然点不着,原来蜡烛是泥巴做的,仅在外面敷了一层羊脂而已。

纪晓岚在京城还买了16块号称为明代制墨师傅罗小华制的墨,装在一个旧盒子里面,很像那么回事,回去一用,竟然是泥巴做的,只是将表面染成黑色。

事后纪晓岚自嘲道,受骗的人要么是贪便宜,要么是图方便,受骗有原因。同时代的钱文敏则说,凡是便宜事,其中必有问题,怎么会有便宜的好事落到我们头上来呢?

【叁】

政府立法打假追溯到周朝

上古时期的周朝已经有假冒伪劣商品了,并且政府已经通过立法来打击了。

当时的管理制度真叫严厉,如果商品的尺寸、数量、颜色等达不到标准,就按“假冒伪劣”对待,到市场上叫卖是很难的。

到汉朝的时候,对外交流活跃起来,张骞出使西域带回来许多稀奇的东西,但数量有限,于是假冒的现象多起来。食品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健康。为此,汉朝制定法规,食物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隋唐时期,经济飞速发展,百姓生活水平提高不少。饮酒成为一种新兴的社交方式,这催生出一大批制造假酒的作坊。

隋唐《启颜录》一书有记载:“数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诸人问云:‘此何义?’答云:‘有水在。’”

边喝边自嘲,老祖宗中也不乏段子手啊。

【肆】

“三天内退货” 唐朝就有

唐朝缺少工商、动检、质检怎么办?其实,其他朝代也没有,有一部严格的法律就足够了。

可以说,唐朝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较为全面和成熟的时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规定详细,惩罚措施也比较严厉。

《唐律疏议》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八十”。直白点说,行滥是指商品质量差,短狭是指数量短缺,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假冒伪劣商品,售卖行滥和短狭的东西,要各打八十大板。

唐朝还有退货的规定,和现在的退货制度差不多。《唐律疏议》说,“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现在一些不良商贩故意生产“地沟油”“苏丹红”“瘦肉精”等,如果让他们穿越回唐朝造假,估计谁都不敢,单是皮开肉绽的滋味就足以吓破胆儿。

【你知道吗】

古代也有“学术打假”

东汉后期,朝廷腐败,宦官专权。由于官吏选拔制度出现了纰漏,部分读书人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得到掌权者的赏识,他们铤而走险,贿赂朝廷大臣,将一些经书上的文字稍加改动便署上自己的名字,这样一来,他们自然就成了权威。

一些正直的知识分子义愤填膺,向皇帝建议打假。文学家蔡邕等人还为此提出了两条打假建议:首先,废止一些容易作假的官吏选拔方式;其次,从源头上入手,刊定各种典籍,以减少作假的可能性。

汉灵帝采纳了第二条建议,很快就召集一些有名的大儒规范各类经书典籍,并刻于石碑之上,公布于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