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小產權」房成立業委會的路有多遠?

小產權房

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小產權房”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於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不能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佔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房子。

業主委員會

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召開首次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1、物業出售並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總規劃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戶。

2、首套物業出售並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戶而費用已交付滿二年的。

就山西太原市“小產權”住宅區是否能成立業主委員會,我們採訪了紫利侖物業服務評估監理山西機構專家李慶生主任,他指出:雖然國家對物業的概念包括了“大產權”與“小產權”,也沒有很明確“小產權”房不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我還需要從“業主”的定義來理解這個問題。“業主”原則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是本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物業與建築上講的業主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業(產權)所有者。房屋租賃人不是業主。當然“小產權”房的所有人、使用人,也不能是完整的業主,也沒有全部的權力,其產權是共有,共存的。這些只是從專業法規角度的一種說法。更多的時候,政府有關部門應該正視民生問題,在每個社區中積極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引導其成為一個規範的基層組織,幫助政府、街道、社區處理業主的糾紛,同樣對物業服務企業也有一個明確的監督方。而不應該永遠停留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

希望太原市有關部門,結合法規文件與市場環境,積極推進“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同步引進紫利侖物業服務評估監理第三方機構,對於社會和諧發展,居民安居樂業會起到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