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憑什麼告訴我不能再結婚
——劉某在妻子分娩後一年內訴王某離婚糾紛案
離婚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就離婚問題不能申請再審
提出問題:
離婚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是否有權申請再審?生效判決宣判後,當事人可否再另與他人結婚?
簡要案情:
劉某與王某2013年1月結婚,雙方因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爭吵、打架致使雙方關係緊張,劉某曾於2015年訴至H縣法院要求離婚,後經法院調解,劉某撤訴。2016年7月王某生育一女劉甲,但此後二人仍然關係緊張,2017年3月,劉某再次訴至H縣法院,堅決要求與王某離婚。
王某辯稱雙方有矛盾屬實,但尚未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堅決不同意離婚。
H縣法院認為,雙方性格各異,經常為生活瑣事吵鬧打架,劉某撤回起訴後,雙方關係仍不能好轉,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劉某要求離婚應予支持。H縣法院判決:一、准予劉某與王某離婚;二、婚生女劉甲由王某撫養,劉某一次性給付撫養費2000元;三、王某婚前嫁妝及婚後共同財產中的電視機、自行車等歸王某和劉甲所有,其餘財產歸劉某所有。
王某不服上訴至X市中級人民法院,並訴稱雙方感情並未破裂,且原判財產分割不公,另有800元債務沒有判決。故要求撤銷原判,駁回劉某訴訟請求。
X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雖系自願結婚,但因性格各異,且王某不能正確處理夫妻及公婆之間的關係,經常因生活瑣事吵鬧打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劉某要求離婚,依法應予准許。王某稱有800元債務但未舉證,故不予認定。原審將財產一併判給女兒劉甲欠當,故應予改判。二審判決維持一審關於准予劉某和王某離婚的判決,改判財產部分的判決結果。
宣判後,王某以其分娩不足一年,判決離婚違反法律規定為由向X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遂裁定中止一、二審判決的執行,並通知雙方當事人在再審期間內不得再結婚。
X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裁定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劉某起訴。
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可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
律師簡評:
本案系一起就生效的離婚判決申請再審的問題,從該案的審理中,引出了我們開篇所提出的兩個問題:1.離婚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是否有權申請再審?2.生效判決宣判後,當事人可否再另與他人結婚?
首先,我們談一下本案再審的程序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所以,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當事人認為有錯誤的,有權依法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本案的生效判決系由X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作出,故即使王某申請再審,也應向X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即本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王某直接向X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提出申請,且該院進行了再審, 故在審判程序上已經明顯錯誤。
接下來,我們再探討一下王某是否有權就本案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所以,根據本條規定,法院判決雙方當事人離婚,一旦判決生效,雙方婚姻關係即因生效判決而解除。當事人就有關是否應當判決雙方離婚的問題不得申請再審。
本案中,劉某和王某的離婚已經由X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故即使王某認為不應當判決離婚,依法也不得就婚姻問題再申請再審。X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王某申請並就婚姻問題再次作出判決,實屬嚴重違法!
那麼,離婚案件是否對任何問題都不能申請再審呢?當然也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注:現行民事訴訟法應為第二百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根據本條規定,當事人對生效的離婚判決申請再審,只能針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提出申請。對於准予雙方離婚的判決,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法院判決離婚,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在判決尚未生效前,均不得另行結婚
我們明白了當事人不得就生效的離婚判決申請再審的規定後,再來看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決定再審時通知劉某和王某在再審期間不得另行結婚是多麼無理荒唐!
首先,這種要求沒有法律依據。劉某和王某的婚姻,隨著二審判決的生效而即行解除,此後雙方不再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後,再和他人另行結婚屬於法定的婚姻自由,離婚後再結婚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公民經法院判決離婚,在判決生效後的一定時間內不得再結婚。
其次,法院要求他人在再審期間不得再結婚,完全不合情理。當事人經生效判決解除婚姻後,不需要再等待一段時間來搞清楚本案是否還要再審。如果不需再審,那麼自己就放心大膽地結婚;如果需要再審,還必須繼續保持單身。但是,案件是否需要再審,當事人往往無從把控,而其等待確定案件是否需要再審的時間有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當事人等一年、兩年甚或十幾年,幾十年,最後案件可能也沒有人申請再審。在這期間,當事人懾於自己再婚將來可能被認定為違法的危險,所以一直不敢再結婚,但等到最後也沒人對案件申請再審,結婚也已經不可能了。如果法律這樣要求公民,那無異於要求公民離婚後終身不得再婚,因為誰也不能確定法院判決離婚後案件會不會被再審,誰也不能確定離婚後自己的離婚案子什麼時候還會再審。
實際上,本案X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劉某和王某在再審期間不得結婚是對法律的嚴重誤讀。根據法律規定,在一審判決准予雙方離婚時,因為一審判決的當事人有法定的上訴權,故判決作出後並不立即生效,而是給當事人15日的上訴期限。在此期限內,判決不生效,雙方婚姻關係依然存續,此時法院需要告知當事人在判決未生效前不等另行結婚。所以,要求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的時間期限是在離婚判決生效之前,而不是在判決生效以後。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婚姻關係解除,當然可以依法另行結婚。
X市中級人民法院之所以通知劉某和王某在再審期間不得結婚,其原因可能是認為如果本案經再審最終駁回劉某起訴後,因生效判決已經被撤銷,所以劉某和王某的婚姻關係就自動恢復。這樣認為就更加於法無據了!劉某和王某的婚姻關係已經被生效的判決解除,即使本案經再審最終部分內容予以撤銷,但有關離婚的判決是不能再審的。再說,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當事人婚姻經依法解除後,如果解除婚姻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其婚姻就可以自動恢復。
總之,本案無論是X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王某關於離婚的再審申請還是通知雙方在再審期間不得結婚,都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離婚判決已經生效,婚姻已經合法解除,為什麼不能再結婚